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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03 2.0w 阅读 442 点赞

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物流产业园,各片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阿克苏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阿克苏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升我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的批复》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此方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积极创新服务机制,着力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推进资源整合,逐步完善支持政策,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引领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绿色化,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本、人才、技术、装备、管理等现代农业资源要素向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优化配置,促进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更好发挥政府统筹资源、政策保障等作用,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聚焦服务小农户。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规模化生产难题。项目服务小农户和小规模经营户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合理确定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带动规模经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通过不同的模式,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发挥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动员作用,推进小农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

(四)注重服务质量。将质量要求贯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全过程,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和行业管理,严格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 优化市场环境,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试点任务

力争经过3年创新试点努力,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24年,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300家以上,其中: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     100家以上、专业化服务公司5家以上;培育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联合体或联盟1家以上;农业生产托管面积       30万亩次以上,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占比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80%以上。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比例达50%以上。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鼓励发展种养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业科技人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培育成为种养大户。优先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每年重点扶持种粮大户不少于5户,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

2.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依照自愿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注册成立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申请注册“三品一标”。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骨干成员。继续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培育特色鲜明、运作规范、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家庭农场10家左右,带动全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3.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一是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能力较强的联合社。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入股合作社。二是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并在项目扶持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三是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星级化评定。以全市范围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为对象,把运行规范、管理机制健全、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纳入星级化评定范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由高到低设置四个星级,每年评定出100家星级农民合作社,对二星级以上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适当的扶持与奖励。

4.做大做强农业企业。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团,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业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着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自治区、地区级重点服务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

(二)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

1.农资采供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资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服务网络,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开展进村入户推介活动,提高集中采供率,减少流通环节。

2.产品营销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兴建交易市场、综合市场,财政、金融部门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完善农民合作社与超市、社区、学校的对接工作,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降低流通成本,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3.电子商务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副产品销售、农资产品供应、农村生活用品供应进行电子商务服务,提升农村网络配送能力,实现农村各类农产品、日用品、农资产品物流顺畅、运转快速。

4.农业信息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物流支撑等信息服务,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应用。

5.农业科技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机化生产试验示范、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各类涉农财政项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装备,为主要农作物生产开展耕整、播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实现节本增效。

6.统防统治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林果业有害生物和家畜禽病虫害统防统治,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利用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养殖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农膜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7.产品质量监测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推进产品检测、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

8.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支持新型农经营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产品营销、市场经营、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咨询、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实际需要。

(三)推行多种服务方式

1.推行合作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共营共管、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在农业生产、产品销售、冷藏保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开展联合与合作,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享经营成果。

2.推行订单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

3.推行托管式服务。鼓励服务对象就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等加工环节,以及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

4.推行对接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主动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接,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特定需求。

5.推行全程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6.试点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由市供销社牵头,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使“三社”融合发展全程参与到地方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中, 力争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强财政扶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库,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支农项目。积极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培训等方面支持政策,不断培育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创建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整合资金优先支持国家、自治区、地区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示范主体的发展规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健全金融保险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贷款;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抵质押物,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经营(服务)合同质押和动产抵(质)押贷款;用好用活支农、支小再贷款和扶贫小额贷款等政策。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保险支农融资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涉农风险分担机制,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四、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1年11月起至2024年10月止。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10月)。成立组织、细化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试点氛围;建立机制,强化试点责任落实。选定一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较好的服务组织,按计划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二)提升推进阶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充分发挥试点先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全面推进试点各项工作任务。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对照试点方案,逐项核查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可推广典型经验并总结上报。

五、试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乡村振兴重要内容,抓细抓实,落地见效。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工作。

(二)坚持示范带动。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项目实施力度,扩大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主体创建行动,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注重人才培养。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开展专题培训,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育、插、防、收等各环节农机熟练操作手。

(四)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考评。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高、诚实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表彰,并在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时效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新型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资格。

(五)发挥典型引领。认真学习内地好的经验,大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总结在创新服务方式、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等方面的阿克苏市典型做法。各乡(镇)、相关单位重点围绕农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系统等开展社会化服务方面,选树1-2先进典型,每年至少向地区推荐1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典型案例。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有序推进。

附件:阿克苏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解读稿链接:关于《阿克苏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