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地医保函〔2024〕27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过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医保部门受理、资质审核、现场评估、会议研究和社会公示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国药控股新疆新特阿克苏药业有限公司新和县一分店等3家零售药店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及“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医药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及时与新纳入的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门诊慢性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并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二、门诊慢性病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为患者做好特殊药品供药服务,严格执行《阿克苏地区本级关于确定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阿地医保发〔2020〕7号)、《关于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的通知》(新医保发〔2023〕70号)文件规定。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要自觉遵守相关医保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协议规定,加强谈判药品的配备。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协议内容,违反谈判药、慢性病用药相关规定的药店及出现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追回违规费用、取消定点资格、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纳入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医药机构名单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