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地医保函〔2024〕26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便广大参保患者就医购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3号)《自治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1号)要求,经评估2023年5月将新疆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益安堂康宁七十分店等12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管理。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阿克苏市益安堂康宁七十分店等12家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配备未达标,超过3个月未开展参保患者“双通道”用药服务。依据《2024年阿克苏地区、一师阿拉尔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协议期内超过3个月未提供‘双通道’、门诊慢特病药品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解除‘双通道’、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协议”的规定,经双通道药店自愿申请,解除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市益安堂康宁七十分店等12家双通道药店服务协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