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5号)精神,地区医疗保障局拟定了《阿克苏地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经办规程》),为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二、制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
(四)《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5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地区医疗保障局先后征求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意见1条,对《经办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政策解读科室及解读人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医药服务管理科科长:蓟玉强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是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并以自愿申请的方式向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二是组织评估。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内容开展定点评估。评估小组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三是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保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四是履行管理。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保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五是考核。地、县(市)医保部门按照地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要求统一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管理。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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