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阿克苏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将《禁火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布背景
为规范农事用火和野外用火,确保全市全年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阿克苏市人民政府特颁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二、主要内容
《禁火令》共计八项,分为六方面内容,包括禁火时间、区域、禁火行为、加强防控、法律责任和监督举报。
(一)禁火时间。第一项主要在时间上作出规定。
(二)禁火区域。第二项主要在区域划定上作出规定。
(三)禁火行为。第三项包含的十条内容主要在禁火期内,对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禁止行为的规定。
(四)加强防控。第四项和第五项主要在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方面作出规定。
(五)法律责任。第六项主要是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违法或犯罪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所作出的规定。
(六)监督举报。第七项和第八项主要在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进行监督举报方面作出规定。
三、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森林防火禁火发布的时间、区域和禁止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禁火令》确定了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禁火区域划定,在全市天然林区、天然牧草区、湿地及农区等重点区域范围内实行全年禁火;禁火期间,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严禁以下行为:(1)烧荒、焚烧枯枝落叶、草原植被;(2)农林牧毗邻区反焚烧田埂、焚烧秸秆;(3)农田防护林、生态经济林林内及林缘焚烧枯枝落叶、焚烧垃圾、果园、修剪废弃物;(4)吸烟、野炊、烧烤、点火取暖;(5)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6)携带易燃易爆物品;(7)上坟烧纸、烧香点烛;(8)烧杂、烧毁积肥、烧荒烧炭等;(9)进入林区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丢弃烟头和火种;(10)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禁火令》规定在禁火期和区域内,因工程建设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所在地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用火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明确了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禁火令》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了监督举报途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禁火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乡镇(管委会)、村(社区)或者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解读单位:阿克苏市林业和草原局
解读方式:部门解读
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联政策:阿克苏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阿克苏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