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其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供应、保险服务、生产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方面。2021年7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机制,是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经营方式,已成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2021年11月1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的批复》(农办经〔2021〕15号),阿克苏市位列100个县(市、区)“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名单”之一。全国试点,既是荣誉,更是责任,结合市域实际,聚焦试点任务,编制《阿克苏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推动阿克苏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工作要求。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二是聚焦服务小农户;三是带动规模经营;四是注重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力争经过3年创新试点努力,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到2024年,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300家以上,其中: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100家以上、专业化服务公司5家以上;培育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联合体或联盟1家以上;农业生产托管面积30万亩次以上,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占比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80%以上。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比例达50%以上。
(三)工作任务
1.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鼓励发展种养大户;二是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三是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四是做大做强农业企业。
2.拓宽社会化服务领域。一是农资采供服务;二是产品营销服务;三是电子商务服务;四是农业信息服务;五是农业科技服务;六是统防统治服务;七是产品质量监测服务;八是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3.推行多种服务方式。一是推行合作式服务;二是推行订单式服务;三是推行托管式服务;四是推行全程式服务;五是推行全程式服务;六是试点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
三、文件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单位的批复》(农办经〔2021〕15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1年11月起至2024年10月止。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10月)
(二)提升推进阶段(2022年11月-2023年4月)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4年5月-2024年10月)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业科技人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培育成为种养大户。优先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每年重点扶持种粮大户不少于5户,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
(二)依照自愿原则,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注册成立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申请注册“三品一标”。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农民合作社的骨干成员。继续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培育特色鲜明、运作规范、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家庭农场10家左右,带动全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三)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能力较强的联合社。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等多种要素入股合作社。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指标体系,持续开展示范社四级联创,建立示范社名录,并在项目扶持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星级化评定。以全市范围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为对象,把运行规范、管理机制健全、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纳入星级化评定范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根据量化考核结果由高到低设置四个星级,每年评定出100家星级农民合作社,对二星级以上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适当的扶持与奖励。
(四)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团,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业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着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自治区、地区级重点服务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资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服务网络,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开展进村入户推介活动,提高集中采供率,减少流通环节。
(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市场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兴建交易市场、综合市场,财政、金融部门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完善农民合作社与超市、社区、学校的对接工作,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降低流通成本,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副产品销售、农资产品供应、农村生活用品供应进行电子商务服务,提升农村网络配送能力,实现农村各类农产品、日用品、农资产品物流顺畅、运转快速。
(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提供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物流支撑等信息服务,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应用。
(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机化生产试验示范、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各类涉农财政项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装备,为主要农作物生产开展耕整、播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实现节本増效。
(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林果业有害生物和家畜禽病虫害统防统治,降低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利用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养殖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农膜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十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推进产品检测、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
(十二)支持新型农经营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产品营销、市场经营、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咨询、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实际需要。
(十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共营共管、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在农业生产、产品销售、冷藏保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开展联合与合作,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享经营成果。
(十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
(十五)鼓励服务对象就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等加工环节,以及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
(十六)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主动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接,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特定需求。
(十七)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6.试点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由市供销社牵头,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使“三社”融合发展全程参与到地方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中, 力争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无。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一)加强财政扶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库,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支农项目。积极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培训等方面支持政策,不断培育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创建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整合资金优先支持国家、自治区、地区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示范主体的发展规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公益性服务项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健全金融保险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贷款;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抵质押物,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经营(服务)合同质押和动产抵(质)押贷款;用好用活支农、支小再贷款和扶贫小额贷款等政策。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保险支农融资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涉农风险分担机制,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