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老城区)改造建设工程,是造福阿克苏市各族人民、惠及各族群众的民生工程,其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实施,将切实改善辖区面貌,带动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根据地、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广大市民的心愿和期盼,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管委会库木巴扎社区区域内房屋征收与建设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25)》和现有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北至规划支路、南至华鑫路、东至黄河东路、西至规划红线(详见规划红线图)。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3年4月15日。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3年4月8日。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方式。即: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政府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安置问题:属回购安置房的,则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
(一)补偿办法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具备评估资质,依据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区域建筑、建设时间、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其中,地下室、彩钢房(棚)按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只对权属证载空地部分进行补偿。其中,属出让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评估价补偿;属划拨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评估价的60%补偿;属承包土地的,土地不予补偿。
补偿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确需分户的,按宗地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补偿金额的分配问题。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凡此区域内被征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提交房地产及承包合同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后,由财务人员按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条款支付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
其中,属自行安置或异地回购安置房的需按评估报告支付征收补偿与安置费(回购其它区域安置房的需按其所购区域的安置房情况交费)。
(三)安置办法
1.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为征收区域内本地常住人口(持有本地户口或经乡政府、街道认定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家庭,在被征收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父母原则上不独立分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安置地址:就近安置。
3.安置房规格:按安置房源自选(面积:60㎡、80㎡、100㎡、120㎡)。
(四)安置标准
产权调换(两证齐全,含房改房)
1.楼房产权调换(置换)住宅楼的标准
多层楼房(三层以上,含三层):以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按套内建筑面积1:1予以调换;
小二楼(含房改房及两层建筑):原则上以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基准,属砖混结构的按建筑面积的1:1置换;属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的80%调换。
2.平房产权调换(置换)住宅楼的标准
建筑面积在400㎡以内的进行产权调换;超出400㎡以上的建筑面积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不予调换。土木结构按建筑面积的60%调换楼房(包括危旧房);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的70%调换楼房;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的80%调换楼房(调换比例中均含附属设施的价值)。
征迁住宅建筑面积不足60㎡的(不含同宗分户),不足部分按建筑成本价(即安置价)补交至60㎡。
3.商铺产权调换(置换)商铺标准
原则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位于征迁区临街独立的营业性房屋,两证齐全,产权证权属为商业性质;
条件二:独立的房间或属房屋的一部分(与生活居住区完全分隔的部分);
条件三: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饮食服务业必须有卫生许可证)或特种行业证,各类证件必须在合法有效期内,且连续6个月保持正常管业。
调换标准:凡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且管业证照齐全、建筑产权属被征收人所有的,土木结构按建筑面积的60%调换,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的70%调换;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的80%调换(其中含附属设施价值,如不要附属设施补偿者,调换比例分别提高10%).
商铺调换(置换)住宅的可按建筑实际情况上调20%。
4.产权调换﹣﹣回购办法
如采用回购方式解决住宅或商铺的安置问题时:
(1)住宅:按原建筑和附属设施评估价予以补偿后,按以下标准回购: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下的按8O%回购;在200-300㎡(含300㎡)内的按70%回购;在300-400㎡(含400㎡)内的按60%回购;400㎡(不含400㎡)以上的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回购标准内面积按安置价缴纳房款。
(2)商铺:房屋符合本条第三款的,按建筑面积的70%回购商铺。回购标准内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缴纳房款,超出面积均按安置区商铺的市场价缴纳。
5.产权调换(安置房)超标部分的计价办法
(1)住宅:按“产权调换办法第一款、第二款(置换)或第四款(回购)”后,如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出5㎡内的按照建设成本价,即安置价缴纳房款;超出5-10㎡内的,该超出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缴纳;超出10㎡以上的按安置区拟售房市场拟售价缴纳。
(2)商铺:按“产权调换办法第三款(置换)或第四款(回购)”后,其超出面积均按安置区商铺的市场价缴纳。
(五)选房办法
分配房源时,按照安置比例不得分户,且须遵守以下原则:
住宅楼选房办法
选1套的:在空置房源内任选楼层;
选2套及2套以上的(不得超过3套):小户型每户选房时只能选择1套,其余可在空置房源内任选。
2.商铺选房办法
在空置房源内任选(首层只限一间),不得分户,超标部分按市场价收缴。其中,安置面积超过100㎡的,须在1层和2层内调配;原证载为住宅实际为澡堂的,除门店外,其余的在住宅或二层内安置;原证载为住宅实际为旅店的,除门店外,其余的在住宅内安置;原证载为住宅实际为棋牌室的在二层或住宅内安置。
四、搬迁和过渡补助标准
1.搬迁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平房及小二楼补助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下的300元/户;在200-300㎡(含300㎡)的400元/户;在300-400㎡(含400㎡)的600元/户;400㎡(不含400㎡)以上的700元/户。
住宅楼补助标准:1000元/户(含回迁,自行安置者发500元),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2.过渡费:截至竣工通知日停止发放,逾期按此标准补发。其中:属置换现房的、自行安置、异地回购安置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分户不补。
平房(含小二楼)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下的300元/户/月;在200-300㎡(含300㎡)的400元/户/月;在300-400㎡(含400㎡)的600元/户/月;400㎡(不含400㎡)以上的700元/户/月。楼房1000元/月/户。
各类商铺、卫生院所、旅店、美容美发店、洗浴室、棋牌室、食品经营店等非生产性用房参照执行。
3.经营性生产场所用房的搬迁和过渡费
过渡费一次性计发10000元(即1000元/月,共10个月);搬迁费按建筑面积10元/㎡给付,后期不再补发(煤场、洗车房、网套加工、简易加工房及简易棚架等不予计发)。
五、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设签订协议、腾空搬迁奖励,奖励以宗地为基数(平房参照执行)。
(一)签订协议奖励
1.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选房安置给予15000元;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30000元。
2.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选房安置给予10000元;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20000元。
3.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5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选房安置给予5000元;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10000元。
4.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超过50日仍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腾空搬迁奖励
1.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拆迁办的,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0元。
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拆迁办的,一次性奖励现金8000元。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拆迁办的,一次性奖励现金5000元。
4.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后,仍未腾空、搬迁、交付房屋的,不予奖励,并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六、其他规定
1.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项目区域内应停止房屋和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1)违法占用的土地及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工棚、彩钢房;(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擅自改变土地面积和房屋用途的;(4)被征收人借房屋征收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包、分户或户籍迁移产生的新增户。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用协议,如期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或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中介公司承担;对评估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委托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的评估机构复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由项目所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与被征收人签订。
4.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家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安全责任自负。
5.荒地或弃耕土地、无主房屋或征收期限内无权属登记人及有多人争执权属问题的,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并予以拆除。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如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前)向本项目所在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或提出。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