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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阿克苏市南大街地区塑料厂家属院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办法

2024/11/16 1.4w 阅读 34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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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KA000/2023-00020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 2023-03-28 00:21
文 号 : 阿市政发〔2023〕12号 成文时间 : 2023-03-23
关于原阿克苏市南大街地区塑料厂家属院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办法
阿市政发〔2023〕12号

棚户区(老城区)改造建设工程,是造福阿克苏市各族人民、惠及各族群众的民生工程,其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实施,将切实改善辖区面貌,带动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根据地、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广大市民的心愿和期盼,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原阿克苏市南大街地区塑料厂家属院区域内房屋征收与建设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2025)》和2011年已征及现有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原阿克苏市南大街地区塑料厂家属院征收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3年8月31日。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3年8月24日。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方式。即: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政府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安置问题:属回购安置房的,则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

(一)补偿办法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具备评估资质,依据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区域建筑、建设时间、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其中,地下室、彩钢房(棚)按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只对权属证载空地部分进行补偿。其中,属出让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评估价补偿;属划拨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评估价的60%补偿;属承包土地的,土地不予补偿。

补偿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确需分户的,按宗地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补偿金额的分配问题。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凡此区域内被征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提交房地产及承包合同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后,由财务人员按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条款支付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

其中,属自行安置或异地回购安置房的需按评估报告支付征收补偿与安置费(回购其它区域安置房的需按其所购区域的安置房情况交费)。

(三)安置办法

1.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为征收区域内本地常住人口(持有本地户口或经乡政府、街道认定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家庭,在被征收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父母原则上不独立分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安置地址:就近安置。

3.安置房规格:按安置房源自选(面积:80㎡、90㎡、110㎡、125㎡)。

4.安置价格:住宅分为建设成本价、综合建设成本价以及商品房市场价;商铺分为综合成本价、商品房商铺市场价。不同安置地址,安置房价格不同,具体价格由政府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告知被征收人。

5.安置房选房规则:被征收人原则上按安置标准规定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选房。采取“先签协议并先腾空者,优先选房”的原则,即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区位、楼层和房号,同等条件下的,按抽签方式确定;被征收人结算清房款后,即可入住安置房。

6.无力购买安置房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众),原则上按有关规定选择廉租住房。

(四)安置标准

1.住宅:原1、2、3、4号多层楼房住户,按照实际测绘后住房建筑面积1:1比例,另加10%公摊面积计算,给予置换新楼房面积。有地下室的住户,2号楼每户补偿4㎡,3号楼每户补偿5㎡,4号楼每户补偿6㎡,考虑到1号楼住户没有地下室,但有小伙房的实际情况,参照2号楼住户地下室的补偿标准执行(原2011年本区域标准)。

平房住户:对原塑料厂在册下岗、退休职工,在企业破产清算前所分得住房的住户,虽没有进行房改和办理房产土地手续,但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生活利益,凡经测绘建筑面积后,按照产权建筑面积1:0.8比例置换新楼房面积(原2011年本区域标准)。

2.原房屋附属物按照评估机构评估报价进行补偿,包括平房住户自行搭建的简易小房。

3.置换新楼房楼号、楼层、房号选择:被征收户按签订协议先后次序选择楼号、楼层、房号。

4.住宅超标面积的计算标准

因建筑结构原因或被征收人选购安置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结算:(1)选房面积大于规定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2600元/㎡优惠安置价补交房款;(2)选房面积大于规定安置面积在10㎡—15 ㎡(含15㎡)的部分,按3200元/㎡补交房款;(3)选房面积超过规定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4200元/㎡补交房款;

实际选房面积少于置换面积的部分,建设单位按2600元/㎡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置换安置房剩余面积不得随意转让。

(五)选房办法

分配房源时,按照安置比例不得分户,且须遵守以下原则:

住宅楼选房办法

选1套的:在空置房源内任选楼层;

选2套及2套以上的(不得超过3套):小户型每户选房时只能选择1套,其余可在空置房源内任选。

四、搬迁和过渡补助标准

1.搬迁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平房及小二楼补助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下的300元/户;在200-300㎡(含300㎡)的400元/户;在300-400㎡(含400㎡)的600元/户;400㎡(不含400㎡)以上的700元/户。

住宅楼补助标准:1000元/户(含回迁,自行安置者发500元),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2.过渡费:截至竣工通知日停止发放,逾期按此标准补发。其中:属置换现房的、自行安置、异地回购安置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分户不补。

平房(含小二楼)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下的300元/户/月;在200-300㎡(含300㎡)的400元/户/月;在300-400㎡(含400㎡)的600元/户/月;400㎡(不含400㎡)以上的700元/户/月。楼房1000元/月/户。

对在协议规定期限要求搬迁的住户,协议签订后,即发搬迁费、过渡费、原房屋附属物评估合计补偿的50%费用。余下50%费用搬迁完后一次付清。未按协议规定期限搬迁的,逾期一天每天按上述款项的10%予以扣除。

五、其他规定

1.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项目区域内应停止房屋和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1)违法占用的土地及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工棚、彩钢房;(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擅自改变土地面积和房屋用途的;(4)被征收人借房屋征收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包、分户或户籍迁移产生的新增户。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用协议,如期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或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中介公司承担;对评估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委托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的评估机构复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由项目所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与被征收人签订。

4.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家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安全责任自负。

5.荒地或弃耕土地、无主房屋或征收期限内无权属登记人及有多人争执权属问题的,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并予以拆除。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如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前)向本项目所在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或提出。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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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