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区域内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
根据《阿克苏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阿克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阿商(红片)经发审批(2025)04号《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经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旗坡片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规划区域以建筑及住户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拟启动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规划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片区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八条所列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所列的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四)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建设项目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棚户区改建的需要,已纳入阿克苏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目的
优化机场运营,持续推进和增进地区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地区经济、旅游、贸易的繁荣发展,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商”的水韵·森林城市,从而带动居民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 收 人: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房 屋 征 收 部门: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监督部门: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
四、资金来源:政府专项债券及财政配套资金
五、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规划区域(详见规划红线图),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2月28日结束。
六、搬迁建设规模
详见规划红线图
七、搬迁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区域内住户房屋约110户,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小二楼)、砖木(平房)、彩钢等结构。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政府筹集的“房源超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商业办公楼、车位等),即:以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详见《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九、对被搬迁人的保障政策
被搬迁人在量化的货币补偿范围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回购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同等价值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相关规定的税费。
被搬迁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原户籍地入学的,按学区内子女对待。
被搬迁人在迁出地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按迁入地标准继续发放生活保障金。
十、搬迁期限、回迁期限
搬迁期限与回迁期限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
十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2月14日。
十二、相关规定
1.征收范围内的居民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停办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和土地上市交易、抵押等相关手续。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区域内停止办理所有已批或待批建设项目手续。征收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不得再实施新建、翻建、改造、装修等工程(包括原已办结批准手续的),否则征收时不予补偿。对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3.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影响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公告及《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阿克苏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akss.gov.cn/)和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工作会议精神,经阿克苏地、市党组研究,拟实施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及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阿克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拟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第74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规划区域(详见规划红线图),拟征土地1220亩内房屋及附属物,凡在此区域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详见附图。
征收时间: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2月28日结束。
签约期限: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2月14日。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方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第74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阿克苏市近年公布的本地基准地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被征收人或委托征迁实施单位共同委托的“评估公司名单内”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按评估和协商情况,先给予货币补偿;并按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政府筹集的“房源超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商业办公楼、车位等)。
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之规定,由评估中介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建筑主体进行市场评估;土地参照现行土地基准价进行补偿;附着物参照近年征收补偿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一)补偿办法
具体补偿以宗地或承包合同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需分户的经所属单位及社区研究同意后(结合农户实际居住及户籍情况,分户界定以户口本登记信息为依据,户口本分户状态的认定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按宗地或承包合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补偿金额的分配问题。
1.农用土地及果园、林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合征收区域土地性质和权属登记情况按照《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关于重新公布实施阿克苏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阿市政发〔2024〕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执行。
2.建设用地的补偿,按被征收人所持有效土地证或产权证登记情况,参照近年公布的阿克苏市基准地价进行估价和分类补偿。其中:土地证载为出让用地的,证载空地部分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估价;土地证载为划拨用地的,证载空地部分的土地补偿按同区域出让用地的60%估价补偿。
3.房屋建筑及附属物的补偿:由具备评估资质,依据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区域建筑、建设时间、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凡此区域内被征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提交房地产及承包合同原始材料或相关证明、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后,核定量化货币补偿金额或由财务人员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条款支付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
属“房源超市”内解决安置的,按《阿克苏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其中,购房房票金额超过90%(不含90%)以上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余额;属自行安置或异地回购安置房的,需按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收补偿与安置费(回购其它区域安置房的需按其所购区域的安置房情况自行交费)。
(三)安置办法
房屋安置问题:属“房源超市”内解决安置的,按《阿克苏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或提供的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
1.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为征收区域内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承包合同等有效证件的权益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家庭,在被征收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父母原则上不独立分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房源地址
住 宅:房源超市或其他安置房源内。
冷库或厂房:海元物流园内选择,并以招牌挂方式确定。
3.房源规格
住 宅:房源超市或其他安置房源内自选。
冷库或厂房:按区域统一规化和安置人意愿选择合适用地,并按规划进行自主建设。
4.房源价格
按所在小区的不同,一房一价。即,随房源地址和户型的不同而定,具体价格由政府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告知选房人。
不同安置区域(地址和楼层),价格不同,具体价格按由政府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告知被征收人;生产经营企业用地价格,按招牌挂用地要求执行。
5.选房规则:采取“先签协议,优先量化货币补偿金额和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房源超市或统一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合适房源。
6.无力购买安置房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众),原则上按有关规定选择公租住房。
(四)安置标准
1.住宅:以房票方式选择2套及以上房源的,经属地(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审核后,可以重新拆分并出具房票;拆分后,过渡费仅在“先行解决安置的房票(房源)中一次性计算”,新房票的有效期限仍沿用原房票的有效时间。
选购房源建筑面积或回购房款超过原建筑面积和量化后补偿金额的,按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其中:超标回购住宅的:(1)选房面积大于规定安置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2)选房面积小于规定安置面积的,由征收人按原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剩余面积,并结算后给付被征收人。
2.非住宅:以货币方式进行。属行政、事业(国企)机构的,房屋及附属物,依评估金额签约并进行资产核销。属私企及个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金以估价金额进行结算(土地依产权证载情况予以补偿)。有生产经营愿意或建厂意愿的可在政府统一规划区域内通过招牌挂方式竞地和自主建场(建设费用自理);凡有回购商铺意愿的,可在政府统一提供的房源内,参照住宅安置标准以综合建设成本价进行回购,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商铺市场价结算。
(五)选房(选地)办法
选择住宅或商铺时,按照安置比例不得分户,且须遵守以下原则:
1.住宅楼选房办法
原则上:选1套的:在空置房源内任选楼层;选2套及2套以上的(不得超过3套):小户型每户选房时只能选择1套,其余可在空置房源内任选。
2.商铺选房办法
原则上:在空置房源内任选(首层只限一间),不得分户,超标部分按市场价收缴。
3.企业选址办法
在拟定区域内,以招牌牌挂方式取得用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分户)。
(六)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参照被征迁建筑及附属物征收评估情况和选定的安置方式进行。
其中:属货币补偿的,依双方达成的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协定金额进行;属房票安置的,依双方达成的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协定金额为基础,予以5%的奖励(房票安置奖励金),在房源超市内自行选择(具体参照《阿克苏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属产权调换(回购指定安置用房的),依双方达成的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协定金额和安置方式,由被征迁户自行选房,并按选房房源价格进行购房(价格由政府统一公布)。
四、搬迁和过渡
货币补偿后选择回购(房票)安置的,不再另行补发。
1.搬迁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平房及小二楼补助标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400元/户;在100㎡(不含100㎡)以上200㎡(含200㎡)以下的500元/户;在200㎡(不含200㎡)以上300㎡(含300㎡)以下的600元/户;300㎡(不含300㎡)以上700元/户;小二楼(别墅)1000元/户。
经营性生产场房(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用房):生产经营手续齐全的,按照生产区建筑面积10元/㎡给付,后期不再补发;无生产经营手续,按住宅处理。
2.过渡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平房及小二楼补助标准(住宅):属现房或房票安置、自行安置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其它的按拟定或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停止发放,具体标准依搬迁费补助标准执行(含回购商铺),逾期依此标准按月补发。
宗地建筑为商铺或生产经营场与住宅混用的,过度费按月计发1000元/户/月,计发10个月,分户不补(住宅不再单独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费:经营性生产场房(非住宅):生产经营手续齐全的,按过渡费标准一次性计发10000元(即1000元/月,共10个月),作为停业损失费予以计发(冷库按2倍执行);生产经营手续不齐全的,原则上参半执行。
注:简易棚架、煤场、商店、澡堂、铁皮加工、小型食品加工等,以及无生产经营手续的按住宅处理。
五、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项目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土地及房屋并交付的,设签订协议、腾空搬迁奖励,奖励以宗地为基数。
(一)签订协议奖励(以土地和建筑为主体奖励基础)
1.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补偿的15%: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3万元;属选房安置的不超过2万元。
2.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补偿的10%: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2万元;属选房安置的不超过1万元。
3.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21日-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补偿的5%: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1万元;属选房安置的不超过5000元。
4.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超过30日仍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腾空搬迁奖励
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和土地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项目征迁组,一次性奖励现金3000元。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和土地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项目征迁组,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
3.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和土地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项目征迁组,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
4.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15日后,仍未腾空、搬迁、交付房屋的,不予奖励,并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六、其他规定
1.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项目区域内应停止土地和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和安置:(1)违法占用的土地及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工棚、彩钢房;(2)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面积或补植及土地投入的;(4)被征收人借项目征收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包、分户或户籍迁移产生的新增户。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期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或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价值评估须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中介公司承担;对评估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委托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的评估机构复估或评估。征收补偿协议书由项目所在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与被征收人签订。
4.被征收的房屋及附着物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和清理,若要自行处置的,需由被征收人家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处置过程中安全责任自负。
5.荒地或弃耕土地、无主房屋或征收期限内无权属登记人及有多人争执权属问题的,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草局、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并予清理。
本办法自项目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项目征收决定公布前)向本项目所在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或提出。本实施办法在阿克苏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akss.gov.cn)和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空港物流园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0997-2530293 0997-214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