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天工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天工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7月14日—2025年8月13日。本公告在阿克苏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akss.gov.cn/)和南城街道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地址:阿克苏市水韵路56号,联系电话:0997-6763165,邮编:8430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年8月8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地址:阿克苏市水韵路56号,联系电话:0997-6763165,邮编:8430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天工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收回土地预公告、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收回土地位于南城街道区域范围内,拟收回土地面积18.45亩(东至:解放南路;南至:南一路;西至:阳光新城;北至:地区中心苗圃)。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收回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收回土地目的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共事业相关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收回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收回土地现状如下:
拟收回位于南城街道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面积18.4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实施阿克苏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阿市政发〔2024〕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阿克苏市Ⅰ区片标准为12150元/亩,阿克苏市Ⅱ区片标准为10125元/亩,阿克苏市Ⅲ区片标准为81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阿克苏市Ⅰ区片标准为32850元/亩,阿克苏市Ⅱ区片标准为27375元/亩,阿克苏市Ⅲ区片标准为21900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收回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天工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收回土地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