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新医保办〔202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对16家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的医疗机构开展了实地评估。
现对评估合格的2家医疗机构名单,3家口腔医院(门诊)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8月16日至8月25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进行反映。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0997-2530069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