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坡片区、多浪片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阿克苏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0日
阿克苏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括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餐饮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食品废料、食品残余、过期食品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餐饮经营单位(含单位食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发改、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餐厨垃圾的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本市餐厨垃圾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过程的管理;
(三)负责本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和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餐厨垃圾运输及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餐厨垃圾引发环境污染的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厨垃圾引发疫病传播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餐厨垃圾处置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的正常使用,对餐厨垃圾实行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将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开收集。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如实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资料。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封闭完好、外观整洁,并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不得与生活垃圾投放混放;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非法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处置;
(四)按照餐厨垃圾经营单位规定要求餐厨垃圾要按规定地点投放,不倾洒、不滴漏;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必须建立收运台账,由餐厨垃圾产生的单位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经营性运输单位送交的餐厨垃圾时,必须建立接收台账,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并按服务合同及时收运;
(二)保持收运场所清洁卫生和运输设备整洁完好;
(三)实行密闭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清运餐厨垃圾的,应当遵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餐厨垃圾处理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厂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
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活动的,须经市行政执法局批准。
第十六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食用或者销售;
(二)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三)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 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
第十八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市行政执法局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市行政执法局应会同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系工作机制,通报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处理专项检查,及时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中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经营性活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五)项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由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适用于从事餐厨垃圾非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的,由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牧法》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对餐饮经营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稿链接:《阿克苏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