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坡片区、多浪片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30日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阿克苏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办法》(阿地党办发〔2017〕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选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是指由市政府聘请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或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法律专家。
第四条 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选拔、日常业务管理和对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做好联络服务工作。
(一)对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聘任、考核、奖惩;
(二)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相关会议,征询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四)将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并及时提交市政府;
(五)管理市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
(六)做好统筹指导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意见、办法、方案、规章制度等)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为反恐维稳、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谐、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加强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根据需要为市政府提供随行法律服务;
(八)参与市政府党组中心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
(九)市政府承办、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由市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选聘、选拔应当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第八条 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采取公开选聘和定向选聘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选聘是向社会公告选聘条件,接受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报名,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择优聘任。定向选聘是向在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政府法制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等发函邀请,经协商一致后聘任。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实施:
(一)公开选聘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在公告明确的报名期限内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报名,市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名应聘者进行审核,择优拟定候选人员名单;
(二)定向选聘的,由市司法局直接向拟聘人选发函邀请,由市司法局与接受邀请的拟聘人员协商一致后拟定候选人员名单;
(三)市司法局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司法局与决定聘任的法律顾回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公开聘任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3年。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满、表现优异的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聘用法律顾问的人数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专题会议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通过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论证、委托办理等形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出具书面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的书面意见,应由律师事务所盖章及律师本人签名或法律专家签名。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研究或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法学专家或法制工作者;
(四)律师应经过市司法机关政治审查推荐,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办案经验;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在业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七)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市政府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制度;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任机关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发表意见、建议;
(五)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八)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九)与市政府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建立工作台账,对市政府法律顾问承办的工作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市政府法律顾问职务。市司法局应当及时为辞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并计入法律顾问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所属律师协会或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判刑、处分或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市司法局财政年度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报酬,具体支付方式和工作报酬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