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现将阿克苏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相关信息公开如下:
一、收费依据
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通知》〔2002〕152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确保收费行为合规合法。
二、收费主体
阿克苏地区医学会为阿克苏区域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的唯一收费主体,负责鉴定费用的收取、管理及相关公示工作。
三、计费单位与收费标准
1. 计费单位:按每例(每起医疗事故争议)计费。
2. 收费标准:医疗事故鉴定费实行分级定价,阿克苏地区(地市级)医学会开展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为2000元/例;省级医学会开展再次鉴定,收费标准通常高于首次鉴定,国家级鉴定按对应政策标准执行。
四、收费范围
医疗事故鉴定费,是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开展技术鉴定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服务费用,适用场景包括:
1. 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后,认为需要鉴定而移交医学会开展鉴定;
3.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上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五、收费频次
1. 首次鉴定:每起医疗事故争议仅收取一次鉴定费。
2. 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级医学会重新鉴定的,另行收取再次鉴定费。
六、费用承担规则
根据鉴定申请主体与鉴定结论,明确费用承担方:
1. 医患双方共同申请鉴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方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2. 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医方直接支付。
3.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由申请方先行预付鉴定费,最终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费用承担方。
七、执行期限
本次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文件明确有效期,到期前由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公示。
八、监督与咨询
本收费信息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对收费标准、流程、费用承担等事项有疑问,可向阿克苏地区医学会或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反馈。
联系人:阿孜古力 联系电话:0997-212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