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府令2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按照阿克苏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签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协议书》规定,自2026年4月8日起,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阿克苏地区)”。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阿克苏地区)”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府令2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新卫政发〔2026〕1号)中下移至阿克苏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职权事项使用。
二、使用范围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阿克苏地区)”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阿克苏地区)”印模。
阿克苏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行政职权
专用章(阿克苏地区)”印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