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简易注销登记,便捷市场主体退出,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一、优化简易注销流程,压减办理时限。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将办理时限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实现企业退出市场制度性成本的“零费用”。截至目前,地区累计完成简易注销登记各类市场主体758户。
二、扩大简易注销范围,压缩公示时间。拓展简易注销登记主体适用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类型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无需提交承诺、无需公示,通过系统申请推送税务等部门核查无异议即可办理注销登记。压缩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将原来在报纸上公示45天改为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天;市场主体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示期满后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建立登记容错机制,加强后续监管。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解除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同时,如果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不但要受到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罚,还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通过简易注销登记便捷化的推行,使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解决了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加快了市场“新陈代谢”,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