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 | 证明(盖章)材料名称(清理后)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政策、法规依据 | 清理说明 |
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估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2009年9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规定 | 保留 |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应急管理局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1.1 | 保留 | ||
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变更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变更登记情况、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变更登记情况、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新疆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规定》(新公通〔2013〕7号)。 | 保留 |
3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 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 保留 |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受聘单位或原工作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 保留 |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 保留 | ||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 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 社保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 保留 | ||
4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审批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 设计施工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 保留 |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 安全评估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 保留 |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 安全监理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 保留 |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安全评估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 保留 | ||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 保留 | ||
5 | 《焰火燃放许可证》(Ⅰ级、Ⅱ级)审批 | 燃放作业单位、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燃放作业单位、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全文 | 保留 |
6 | 核发《国家保安员证》 | 有效身份证件 | 有效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保留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 医院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保留 |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教育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保留 | ||
7 |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服务备案 |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保留 |
8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保安服务备案和撤销备案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 保留 |
9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师资格证书 | 保安师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保留 |
住所证明 | 住所证明 | 住建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保留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保留 | ||
10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民办营利性学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办学校提供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民办营利性学校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办学校提供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部门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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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7 1.9w 阅读 12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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