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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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通知

2025/09/18 2.5k 阅读 230 点赞

阿地医保函〔2025〕40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柯坪县人社医保局: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障绩效,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医保〔2021〕7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阿克苏地区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含保胎)、计划生育手术费、流产、生育引起的疾病和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执行,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丙类,甲类无需先行自付、乙类先行自付5%、丙类自费;支付诊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区分准予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类别,准予支付无需先行自付、部分支付先行自付5%、不予支付自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产、顺产和计划生育结扎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执行,其中,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丙类,甲类无需先行自付、乙类先行自付5%、丙类自费;支付诊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费用时区分准予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类别,准予支付无需先行自付、部分支付先行自付5%、不予支付自费。

二、提升生育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一)做好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备案管理。参保人员怀孕期间产前检查时自愿选择医院作为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地区及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杜绝不合理支出。

(二)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从《国家诊疗指南规范》及临床路径,严格落实检查结果互认要求,不得重复检查、过度诊疗,不合理诊疗,严禁将医务人员薪酬与药品、检查收入挂钩。

三、加强培训宣传引导沟通

各县(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引导合理诊疗,防止不合理支出;要加强沟通协调请示报告,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中若遇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地区医疗保障局汇报。

本通知自2025年9月5日起执行,原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