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关于调整阿克苏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及阶梯水价的通知》(阿市发改价格〔2016〕8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
二、实施范围
阿克苏市辖区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用水、工业用水、基建用水;特种用水(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其他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三、用水定额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执行各行业用水定额。
四、用水价格
暂按《关于调整阿克苏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及阶梯水价的通知》(阿市发改价格〔2016〕84号)规定执行。后期如水价调整,根据新标准执行。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收费。
六、分档水量
(一)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基础价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超出部分按照四档水价执行。
七、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周期为核定,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