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定义: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末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包括的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县(市)、园区自然资源局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闲置土地认定书》包括的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非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5)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复工。项目复工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通知县(市)自然资源局(园区自然资源局)现场确认。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包括的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县(市)、园区自然资源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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