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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解读

2023/12/03 1.6w 阅读 87 点赞

一、背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二、目的:最大限度减轻企业时间成本和登记成本,努力打造“环节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登记服务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企业发展动力,为小微企业加油赋能。

三、措施亮点: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出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2023年累计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4万元,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加油快跑”,通过这项惠企政策,降低了企业财产登记成本,受到了办事企业的一致好评。

1.免收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3.办理方式: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4.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版本小微企业承诺书。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3)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4)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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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期:持续推进

办理地点: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6711827    2151875

附件1: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

附件2: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附件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