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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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5/11/18 1.2w 阅读 217 点赞

阿克苏市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片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阿克苏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已经阿克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克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克苏市财政局


阿克苏市水利局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3日                             

阿克苏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严格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安排部署,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阿克苏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用水条件,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阿克苏市农业水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特制定阿克苏市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农业供水成本水价

根据阿克苏市水利局委托新疆福锐会计师事务所,以2015年为基准年,对我市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及末级渠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依据《阿克苏市老大河灌区农业灌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报告》、《阿克苏市多浪灌区农业灌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测算报告》数据,经阿克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阿克苏市2015年终端水价(供水成本)为0.156 元/立方米,其中:国有水管单位供水成本0.1359元/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费0.0201 元/立方米。

二、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3〕118号)文件要求,阿克苏市2015年终端水价(供水成本)为0.156元/立方米,其中:国有水管单位供水成本0.1359元/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费0.0201元/立方米。

(二)差异化分类水价。根据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农业用水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差异化分类水价。

1.经济作物水费:限额以内的用水按(实际用水量x0.156元/立方米)标准征收水费,达到2015年供水成本0.156元/立方米的 100%。

2.粮食作物水费:限额以内的用水按(实际用水量x0.14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水费,达到2015年供水成本0.156元/立方米的 90%。

(三)分档累进加价水价。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类农作物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水厅〔2023〕67号)文件规定执行,阿克苏市农业用水定额核定为472立方米/亩,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行分段累进递增,分档水量分为四档,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差比例为1:1.5:2:2.5,第一档用水量为定额和计划用水以内部分,用水量价格按照现行农业用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用水量为超过定额水量且不足50%(含50%),超出部分用水量价格按照现行价格标准的1.5倍执行;第三档用水量为超过定额水量50%不足1倍(含1倍),超出部分水量价格按照现行价格标准的2倍执行;第四档用水量为超过定额水量1倍以上的部分,超出部分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标准的2.5倍执行。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经许可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要求征收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标准。

三、相关要求

要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的政策解释宣传,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积极引导用水户参与水价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加价和收。在征收水费时,应当开具专用票据并明确注明征收标准、征收类型。无票据或不出具票据向用水户征收的,一律视为私自征收,用水户有权拒交或投诉。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