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乡(镇)、街道,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市直属机构:
《阿克苏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克苏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精神,为缓解城市供水短缺问题,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矛盾将日益突出,提高我市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安全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范围
阿克苏市辖区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用水、工业用水、基建用水;特种用水(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其他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三、实施办法
(一)用水定额。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执行各行业用水定额。
(二)用水价格。暂按《关于调整阿克苏市城市供排水价格及阶梯水价的通知》(阿市发改价格〔2016〕84号)规定执行。后期如水价调整,根据新标准执行。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分类 | 项目 | 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终端水价 |
1 | 非居民用水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1.54 | 1.40 | 0.09 | 3.03 |
2 | 经营用水 | 2.41 | 1.40 | 0.09 | 3.90 | |
3 | 工业用水 | 1.56 | 1.40 | 0.09 | 3.05 | |
4 | 基建用水 | 2.11 | 1.40 | 0.09 | 3.60 | |
5 | 特种用水 | 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纯净水制造业 | 12.11 | 1.40 | 0.09 | 13.60 |
(三)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收费。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市供水分类标准,确定我市分档水量和标准。
1.水量分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基础价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档次 | 年用水量(立方米) | 价格级差 | 非居民用水(元/立方米) | 特种用水(元/立方米) | 其他用水(元/立方米) |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经营用水 | 工业用水 | 基建用水 | |||||
第一档 | 核定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1.54 | 2.41 | 1.56 | 2.11 | 12.11 | 0.54 |
第二档 | 超出核定水量不足20%部分 |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1倍执行 | 3.08 | 4.82 | 3.12 | 4.22 | 24.22 | 1.08 |
第三档 | 超出核定水量20%不足40%部分 |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2倍执行 | 4.62 | 7.23 | 4.68 | 6.33 | 36.33 | 1.62 |
第四档 | 超出核定水量40%以上部分 |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3倍执行 | 6.16 | 9.64 | 6.24 | 8.44 | 48.44 | 2.16 |
2.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加价标准,超出部分按照四档水价执行。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周期为核定,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六)规范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对于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设立专账账户,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等资金支出。
(七)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累进加价。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确保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顺利实施。
(二)提升服务质量。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后,供水企业做到抄表到户、结算到户,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各种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气氛。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