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
为规范农事用火、野外用火,确保我市全年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草原法条例》等法律法规,阿克苏市委、市政府积极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认真遵守以下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各项规定,共同保护林草资源生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颁布此禁火令。
一、禁火期
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市内林区牧区防火重点期)。各类自然保护区(荒漠封禁保护区)、国家公益林区、湿地、农区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火。
二、禁火范围
全市范围内一切野外用火。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枯枝落叶、草原植被;
(二)农林牧毗邻区焚烧田埂、焚烧秸秆;
(三)农田防护林、生态经济林林内及林缘焚烧枯枝落叶、焚烧垃圾、果园草、修剪废弃物;
(四)吸烟、野炊、烧烤、点火取暖;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七)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八)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等;
(九)进入林区车辆驾乘人员向车外丢弃烟头和火种;
(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临时检查站登记检查,主动上交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单位(人员)需到所在地林业草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用火手续,并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各项措施。
六、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乡镇(管委会)、村(社区)、护林站(所)报告。
八、阿克苏市林业和草原火情(火灾)举报电话:12119、119、0997-2122531。
九、废止2023年3月10日发布的《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阿市政发〔2023〕10号)。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