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制单位: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填报日期:2024.7.10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
| 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1 | 阿克苏地区发改委 | 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 | 发改价格〔2023〕369号 | 中央 | 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 | 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自治区审定的全区籽棉交售量统计信息等因素测算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 棉花种植户交售籽棉至当年度目标价格政策公示企业→获取籽棉收购发票等证明单据→由村委会按照证明单据等信息对当地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补贴金额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市区发展财政部门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补贴至棉农个人 | 1次/年 | 全年 | 0997-2281717 | ||
| 2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目标价格补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 | 《2022年自治区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 | 新农种植〔2022〕170号 | 自治区 | 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 大豆300元/亩,花生50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10月30日前 | 0997-2131109 | ||
| 3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新财农〔2021〕78号 | 中央 | 取得草场承包证且履行了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的人员 | 禁牧补助7.5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禁牧补助6元/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 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逐级下达方案,人员信息核查公示,发放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12月30日前 | 0997-2190017 | |
| 4 | 阿克苏地区林草局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生态林进行巩固成果验收。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97-6797234 | ||
| 5 | 阿克苏地区林草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办规字〔2021〕115号 | 中央 | 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口 | 10000元/年·人 | 1.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2.脱贫人口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3.乡镇人民政府(林草工作机构)审核,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审核结果。4.村民委员会公示拟聘用名单。5.公示期满,县级林草、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6.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要求完成林草资源管护任务,由乡镇林草机构负责考勤,并按月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考勤表。7.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0997-6797234 | ||
| 6 | 阿克苏地区林草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自然资发〔2022〕191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 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县级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97-6797234 | ||
| 7 | 阿克苏地区交通局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自治区 | 农村客运车经营者 | 运营补贴: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公交车辆标台数按车长折算,车长小于等于7米为0.7标台,大于7米至10米为1标台,大于10米至13米为1.3标台,大于13米至16米为1.7标台,大于16米至18米为2.0标台,大于18米为2.5标台,双层公交为1.9标台。标台公里数根据车辆标台数、运营里程等数据计算)购置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按照车辆标台数确定补贴标准,纯电动公交车每标台补贴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补贴,纯电动巡游出租车每车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 | 城市公交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97-2514196 | ||
| 8 | 阿克苏地区交通局 | 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3〕4号 | 自治区 | 城市公交车经营者 | 运营补贴:根据可用资金总额和全区客运车船客座位数、运营里程、总标台公里数等数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购置补贴: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购置补贴,按照车辆座位数确定补贴标准,每座位补贴1000元,单车补贴上限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补贴标准减半。 | 农村客运经营者,通过补贴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申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补贴管理系统”按月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各地州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 1次/年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97-2514196 | ||
| 9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财社〔2014〕113号 新民发〔2015〕142号 | 中央、自治区 | 经济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 | 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标准。 | 各地自行制定 | 自治区文件未明确申领流程,由各地结合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各地自行确定 | 各地自行确定 | 0997-2283178 | |
| 10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 | 自治区 |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1035元/月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个别地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97-2283178 | |
| 11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2021〕74号 | 自治区 |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690元/月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个别地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97-2283178 | |
| 12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规〔2021〕2号 | 自治区 | 农村低保对象 | 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507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个别地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97-2283178 | |
| 13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新民发规〔2021〕2号 | 自治区 | 城市低保对象 | 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678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按照自治区标准执行,个别地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97-2283178 | |
| 14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新发改规〔2022〕5号 | 自治区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元 | 当地低保标准*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区统一最低标准20元/人·月 | 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无需申请 | 按月发放 | 次月发放 | 0997-2283178 | |
| 15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办发〔2022〕42号新党办发〔2011〕31号新民发〔2011〕89号 | 中央、自治区 | 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80周岁(含80)-89 周岁,50元/人/月;90周岁(含90)-99 周岁,12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含100),200元/人/月。 | 各地自行制定 | 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 按季发放 | 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 | 0997-2283178 | |
| 16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11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97-2283178 | ||
| 17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新政办发〔2022〕82号 | 自治区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39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5424元)。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0997-2283178 | ||
| 18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邻域自治区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5.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6.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7.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8.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1.国发【2015】52号2.新政发【2016】44号3.新政办发【2019】99号4.民发【2021】70号5.新民发【2021】88号文6.新民规发【2022】3号7.民发【2022】79号8.新民规发【2023】7号 | 县市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110元/月 | 村级核实-乡镇初审-县市审批-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97-2283178 | ||
| 19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农〔2023〕17号 | 中央 | 所有合法的从事小麦生产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根据各地州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统筹资金分配 | 农户申请、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系统录入 | 每批次 | 2023年5月30日前 | 0997-2131109 | ||
| 20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3.《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 1.国办发〔2014〕47 号 2.农牧发〔2020〕6 号 3.新政办发〔2016〕1号 | 中央 | 养殖场(户) | 不超过80元/头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为牛、马、骆驼等大型动物为300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80元/头,禽类为5元/只。 | 综合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 | 每年两次 | 每年12月31日前 | 0997-2190017 | |
| 21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 财农〔2017〕41号、新政发〔2016〕55号 | 中央 |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 冬小麦220元/亩、春小麦115元/亩 | 23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 | 每批次 | 每年7月30日前 | 0997-2131109 | |
| 22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助 | 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 | 农办农〔2023〕18号 | 中央 | 参与轮作休耕的农业生产主体 |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休耕为500元/亩 | 补助标准轮作为150元/亩,休耕为500元/亩 | 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验收后拨付资金 | 0997-2131109 | |
| 23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无 | 中央 | 南疆五地州在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动物免疫工作的村级防疫员 | 无 | 根据各县市实际情况确定 | 逐级下达方案。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服务工作量,向南疆五地州发放补助资金,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村级防疫员免疫工作量发放补助 | 每年一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97-2190017 | |
| 24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1〕94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 | 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部分大型成套设备装备最高补贴额60万元。 | 申领流程: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分为6个步骤:发布实施规定、组织机具投档、自主选机购机、补贴资金申请、审验公示信息、补贴资金兑付。 | 每批次 | 资金到位,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 | 0997-2131109 | |
| 25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农机〔2020〕151号 | 中央 | 从事农业生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一、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二、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农机交售报废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到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三、兑现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付补贴资金 | 每批次 | 在有可用报废补贴资金的情况下,每年年底前兑付。 | 0997-2131109 | ||
| 26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强制免疫补助 |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医发〔2016〕35号)、(财农〔2023〕13号) | 中央 | 养殖场(户) | 无 | 根据疫苗单价确定 | 以免费强制免疫防疫注射服务给予,无需申领 | 每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 | 0997-2190017 | |
| 27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强制扑杀补助 |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医发〔2016〕35号)、(财农〔2023〕13号) | 中央 | 养殖场(户) | 无 | 根据疫苗单价确定 | 以免费强制免疫防疫注射服务给予,无需申领 | 每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 | 0997-2190017 | |
| 28 | 阿克苏地区妇联 |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财政部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 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行〔2021〕384 号 | 中央 | 救助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官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 10000元/人 |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 妇女申请,乡镇汇总申报材料,上报至县级妇联。县级妇同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核,上报地州市妇联。地州市妇联审核,将信息上报至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汇总、复核上报至全国妇联。全国妇联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方案逐级拨付资金。 | 每批次 | 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 | 0997-2150061 | ||
| 29 | 阿克苏地区人社局 | 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 〔2018〕241号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在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 一次性 | 一次性 | 0997-2159276 | |||
| 30 | 阿克苏地区人社局 | 求职创业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无 | 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2.身体残疾的毕业生;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5.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 一次性给予1000元 | 符合条件的人通过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在主题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功能,向学校发出申请。 | 一次性 | 一次性 | 0997-2121792 | |||
| 31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 中央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600元/人/年 | 政策宣传-村民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部门审批-实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6月30日前 | 0997-2129677 | |
| 32 | 阿克苏地区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 |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国开办发〔2015〕19号 财农〔2021〕19号 | 中央 | 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子女 |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左右 |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左右 | 中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 户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公示-镇(街道)审核、公示-县乡村振兴局、教育局、人社局审批通过后打卡到户。 | 每年1-2次 | 各地不统一 | 0997-2130085 |
| 33 |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20〕245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250元/人 |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每年一次 | 次年春节前 | 0997-2120569 |
| 34 |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20〕245号 | 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一、灾害应急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补助。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三、过渡期生活救助:1.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2.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对以下3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是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二是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三是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粮价根据灾情发生后灾区当地成品粮(大米、面粉)批发价格核定。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1.一般受灾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000元。2.高寒寒冷地区: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2.8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2800元。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旱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 |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每次重大灾害 |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发放 | 0997-2120569 |
| 35 | 阿克苏地区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残联厅函〔2021〕304号 | 中央 | 当年进行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 | 150元/人均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通过县级残联认真审核,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资助对象。 | 评定的当年发放一次 | 每年12月20前 | 0997-2134962 | ||
| 36 | 阿克苏地区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财社〔2023〕147号 | 中央 | 六类重点对象 | 18500元/户 | 农户申请,村两委、乡(镇)、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逐级审核 | 2次 | 中央资金下达后30天 | 0997-2136822 | ||
| 37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 民发〔2023〕53号 新民办发〔2023〕34号 | 中央、自治区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个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 按月发放 | 每月底前 | 0997-2283178 | |
| 38 | 阿克苏地区残联 |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 | 关于印发《“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暨“爱心天使”助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残字〔2016〕35号 | 自治区级 |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 每名学生一次性资助学费2000元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 办结后发放。 | 一次性补贴 | 5月底之前 | 0997-2130320 | ||
| 39 | 阿克苏地区林草局 | 完善退耕还林补助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资环〔2022〕171号 | 中央 |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每亩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 1.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任务,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退耕还林区域;2.年度任务计划任务下达后,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3.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林草部门验收。4.验收通过后,按照《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97-6797234 | ||
| 40 | 阿克苏地区林草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财资环〔2022〕171号 新财规〔2020〕19号 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 中央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 | 1.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2.林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 3.验收合格后,按照《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97-6797234 | ||
| 41 | 阿克苏地区林草局 |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 | 补贴政策2022年期满 | 补贴政策2022年期满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 100元/亩 | 1.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区确认的新一轮退耕还草验收结果,确定延长补助面积和对象。2.林草部门对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巩固成果验收。3.验收合格后,按照《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通过代发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退耕户对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植补造,达到合格标准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每批次 | 验收合格后发放 | 0997-6797234 | |||
| 42 | 阿克苏地委组织部 | 三老人员补贴 | 《关于拨付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提标资金的通知》 | 新财行【2019】28号 | 自治区 | 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 | 老党员最低执行标准1085元/人/月; 老干部最低执行标准1105元/人/月; 老模范最低执行标准1135元/人/月。 | 村报账员向所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于10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市)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0997-2187551 | ||
| 43 | 阿克苏地委组织部 | 村(社区)干部报酬 | 《关于提前拨付自治区拆分新增行政村2018年运转经费和村干部报酬补助资金的通知》 | 新财行【2017】355号 | 自治区 | 村(社区)干部 | 党政正职年总报酬最低执行标准54740元/人/年;副职年总报酬最低执行标准437921元/人/年。 | 村(社区)报账员向所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于10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市)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0997-2187551 | ||
| 44 | 阿克苏地区交通局 | 农村道路日常养护补贴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疆22个原深度贫困县农村公路护路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 新交发〔2023〕75号 | 自治区 | 乌什县、柯坪县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 | 每人每月补助为1000元 | 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把关、乡村振兴局核实、交通运输局审批、所聘用护路员均须在县级人社部门备案 | 每月发放一次 | 月底前发放 | 0997-2514196 | ||
| 45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家禽养殖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鸡鸭鹅养殖:养殖50羽以上,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养殖成本的30%,每羽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肉鸽养殖:养殖100羽以上,饲养30天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养殖成本的30%,每羽不超过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发放一次 | 无 | 0997-2190017 | ||
| 46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畜牧良种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引进良种母畜:对当年引进符合当地主导品种的良种能繁母牛、母羊(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每头能繁母牛不超过4000元、每只能繁母羊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购进骆驼等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由各县市根据畜种生长规律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自繁良种母畜:对当年自繁扩增符合当地主导品种的良种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头母牛不超过3000元、每只母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自繁新增骆驼等母畜饲养3个月以上的,由各县市根据畜种生长规律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每头(只)新增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每头(只)新增母畜当年只补一次 | 无 | 0997-2190017 | ||
| 47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畜牧良种补贴 | 关于做好 2024年农业产业发实施工作的通知 | 新牧函〔2024〕16 号 | 自治区 | 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符合当地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的养殖户、草畜联营合作社、养殖合作社给予补贴。 | 卡拉库尔、多浪羊、胡洋种公羊补贴标准1000只/元;杜泊、萨福克种公羊2000只/元。 | 各乡(镇)对调运的种公畜进行全部核实,核实后在各村予以公示,公示后县级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之前 | 0997-2190017 | ||
| 48 | 阿克苏地区人社局 | 自主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地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新财社〔2018〕241号 | 自治区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地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在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通过“新疆维吾尔地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 一次性 | 一次性 | 0997-2159276 | ||
| 49 | 阿克苏地区卫健委 | 村医补贴 | 关于助力脱贫攻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 | 新卫基层卫生发〔2020〕1号 | 自治区 | 在岗乡村医生 | 不低于800元/月(持乡村医生证书)、不低于1200元/月(持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 辖区卫生院考察同意聘用,向县级医共体牵头医院报备,签订劳动合同。辖区卫生院每月10日前报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97-2124673 | ||
| 50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品种改良:对母牛用性控冻精配种并定胎的,按照不超过性控冻精配种定胎成本的50%,每头母牛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母羊采用人工授精配种并定胎的,按照不超过母羊采用人工授精配种并定胎成本的50%,每只母羊不超过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常见多发病防治社会化服务:对接受常规病种免疫、药浴驱虫、环境消杀等有偿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的,按照不超过当地社会化服务项目市场价格50%的标准给予补助,当年内每个养殖户补助不超过200元。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头(只)母畜当年只补一次;每头(只)新增母畜当年只补一次;养殖户一年补助一次 | 无 | 0997-2190017 | ||
| 51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 | 农办牧[2021]31 号 | 中央 |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实施区域内的养殖户、合作社、企业使用人工受精配种所产犊的 母牛给予补助,外购犊牛不计入补助范围。 | 每头不超过1500元。 | 每头不超过1500元。 | 农户申报、乡镇核查、乡镇公示、县级汇总、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4月1日至发完为止 | 0997-2190017 | |
| 52 |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质量价格补贴 | 关于印发2023年度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市监纤〔2023〕133号 | 自治区 | 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且已录入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信息平台、自愿申请参加质量补贴的棉花事件种植者。 | 原则上达到“双29B2”级以上的细绒棉可获得质量补贴0.35元/公斤(纤维长度≥29mm,断裂比强度≥29cN/tex,马克隆植A级或B2级)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0997-2150677 | ||
| 53 | 阿克苏地区卫健委 | 计生专干补贴 | 《关于印发自治区村(居)计生专干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 新卫计生基层发【2017】2号 | 自治区 | 计生专干 | 每人每月800元 |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建立村(居)计生专干绩效考核制度。 | 一是由县(市)计生委确定村(居)计生专干的考试命题、选聘具体标准并统一组织考试。二是 乡(镇、街道)村(居)计生专干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村(居)计生专干初步人选,经考察公示后,提请县(市)计生委批准。三是拟聘任的村(居)计生专干,应当在所属乡(镇、街道)和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 | 每月发放一次 | 村(居)计生专干聘任期为3年 | 0997-2135256 | |
| 54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黄牛冷配技术服务补贴 | 关于做好 2024年农业产业发实施工作的通知 | 新牧函〔2024〕16 号 | 自治区 | 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 | 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支持各地(州、市)、县(市)配套项目资金购置优质冻精。 | 对2022年9月30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对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种羊场2023年新增核心群种母羊(经自治区畜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并建立种羊卡片)给予补贴;支持2023年度马人工授精社会化技术服务团队面向农牧户开展人工授精配种服务,经鉴定定胎的,对农牧户进行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畜不得重复补贴。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之前 | 0997-2190017 | ||
| 55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种、管、收全环节托管服务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一年补助一次 | 无 | 0997-2190017 | ||
| 56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土地清理岗位补助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新财规〔2021〕11号 沙脱贫办发〔2018〕62号 | 自治区、县级 | 无法外出的脱贫户(监测对象) | 200元/人 | 1300元/人 | 个人申报-村级和乡镇审核-县级主管部门核定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0997-2190017 | |
| 57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油料种植补贴 | 《2023年自治区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 | (新农办计〔2023〕14号) | 自治区 | 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 2023年大豆按照3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花生按照5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 | 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大豆、花生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种类、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 | 每年一次 | 2024年3月1日前 | 0997-2131109 | ||
| 58 | 阿克苏地区残联 | 家庭困难残疾学生补助 | 关于印发《“通向明天—交通银行残疾青少年助学计划”暨“爱心天使”助学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残字〔2016〕35号 | 自治区 |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子女 | 每名学生一次性资助学费2000元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 办结后发放。 | 一次性补贴 | 5月底之前 | 0997-2122467 | ||
| 59 | 阿克苏地区文旅局 |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贴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暂行条例》 | 中央、自治区 | 国家级传承人 | 2万元/人/年 | 0.5万元/人/年 | 县市申报为本级传承人,逐级向上申报并公布 | 1年1次 | 12月底前 | 0997-2282744 | ||
| 60 | 阿克苏地区文旅局 | 非遗传承人补贴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暂行条例》 | 中央、自治区 | 国家级传承人 | 2万元/人/年 | 0.5万元/人/年 | 县市申报为本级传承人,逐级向上申报并公布 | 1年1次 | 12月底前 | 0997-2282744 | ||
| 61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特色林果业种植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1.支持品种优化。重点支持采取高接换头、补齐缺株等措施进行品种统一和更新改良,对苹果、香梨、杏、鲜食葡萄、鲜食枣、新梅、杏李、樱桃、桃进行新品种推广,按照每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2.支持疏密改造。重点支持红枣、核桃通过疏行、疏株等方式疏密改造,按照每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支持整形修剪。重点支持通过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果蔬修剪,按照核桃每亩不超过95元、红枣每亩不超过115元、苹果每亩不超过110元、香梨每亩不超过160元、杏每亩不超过90元、葡萄每亩不超过140元、巴旦木每亩不超过75元、新梅每亩不超过1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4.支持病虫害防治。重点支持通过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果树病虫害防治,按照核桃每亩不超过80元、红枣每亩不超过140元、苹果每亩不超过135元、香梨每亩不超过175元、杏每亩不超过95元、葡萄每亩不超过140元、巴旦木每亩不超过125元、新梅每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一年补助一次 | 无 | 0997-2510253 | ||
| 62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葡萄品种改良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重点支持采取高接换头、补齐缺株等措施进行品种统一和更新改良,对葡萄进行新品种推广,按照每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发放一次 | 无 | 0997-2510253 | ||
| 63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林果提质增效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1.支持品种优化。重点支持采取高接换头、补齐缺株等措施进行品种统一和更新改良,对苹果、香梨、杏、鲜食葡萄、鲜食枣、新梅、杏李、樱桃、桃进行新品种推广,按照每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2.支持疏密改造。重点支持红枣、核桃通过疏行、疏株等方式疏密改造,按照每亩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支持整形修剪。重点支持通过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果蔬修剪,按照核桃每亩不超过95元、红枣每亩不超过115元、苹果每亩不超过110元、香梨每亩不超过160元、杏每亩不超过90元、葡萄每亩不超过140元、巴旦木每亩不超过75元、新梅每亩不超过1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4.支持病虫害防治。重点支持通过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团队开展果树病虫害防治,按照核桃每亩不超过80元、红枣每亩不超过140元、苹果每亩不超过135元、香梨每亩不超过175元、杏每亩不超过95元、葡萄每亩不超过140元、巴旦木每亩不超过125元、新梅每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一年补助一次 | 无 | 0997-2510253 | ||
| 64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对当年连续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疆外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中央衔接资金发放;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自治区衔接资金发放。鼓励各县(市、区)统筹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以外的各类资金,对地区跨县(含兵团)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各地要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优化手续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发放一次 | 无 | 0997-2510253 | ||
| 65 | 阿克苏地区乡村振兴局 | 高质量庭院经济项目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关于2024年推动产业帮扶精准到户 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新财振〔2024〕6号 | 自治区 |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有发展条件、发展愿望的帮扶对象,重点扶持监测对象家庭及人均纯收入万元以下脱贫户 | 利用自家房前屋后、前庭后院等区域发展家庭特色种植,种植面积在0.2亩以上并产生一定效益的,按照每亩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自主申请、审核批准、组织实施、验收核查、拨付资金、公示公告 | 每年发放一次 | 无 | 0997-2510253 | ||
| 66 |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 困难群众冬季取暖补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 民办发〔2021〕19号 | 中央 | 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取暖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度拓展救助范围,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取暖救助 | 根据困难群众供暖方式和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暖收费、燃料价格变化等情况,采取发放取暖物资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过冬实际困难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原则上一个采暖期对同一户救助一次 | 采暖期结束前 | 0997-2283181 | ||
| 67 | 阿克苏地区残联 |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扶持资金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 | 新残字〔2013〕193号 | 自治区级 | 按照新残教就字[1999]91号文件规定,在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 1、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分两年每年补助50%,给予一次性补助。开业所需资金先由盲人按摩经营户垫付,经地、州(市)、县(市、区)残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发放扶持资金。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3、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房租、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资助:⑴歇业、停业、注销,然后从新开业或者异地开业的;⑵从业盲人已受过资助的;⑶违规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或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后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县(市)残联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县(市)残联进行受理 办结后发放。 | 一次性补贴 | 0997-2122467 | |||
| 68 | 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 | 花生种植补贴 | 《2023年自治区大豆、花生专项补贴实施方案》 | (新农办计〔2023〕14号) | 自治区 | 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 2023年大豆按照3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花生按照500元/亩标准进行补助。 | 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大豆、花生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种类、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 | 每年一次 | 2024年3月1日前 | 0997-2131109 | ||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2024年阿克苏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2024/07/16 9.8k 阅读 242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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