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
优化营商优化营商环境

阿克苏地区林草局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

2024/04/28 1.4w 阅读 446 点赞

一、林果基地示范园建设政策

享受主体:示范园建设项目主体是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服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的林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其它进行林果基地生产的林场、农场、林业站等企事业单位等。

主要内容:1.新品种推广。重点支持苹果、香梨、杏、鲜食葡萄、鲜食枣、新梅、杏李、樱桃、桃等新品种推广。其中,苹果重点推广“维纳斯黄金”“秦脆”“烟富8号”“华硕”“鲁丽”,梨重点推广“新梨7号”“玉露香”,葡萄重点推广“新郁”“火州紫玉”“紫甜无核”,杏李重点推广“味帝”“味厚”“恐龙蛋”,樱桃重点推广“美早”“艳阳”“拉宾斯”“含香”等,调整树种结构、品种结构。2.高标准示范园建设。按照12个主栽树种栽培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分级标准,落实品种优化、果园清园、整形修剪、疏密改造、疏花疏果、增施有机肥、病虫防治、机械化管理、分级分品种采收等措施。3.低产低效果园改造。按照不同树种低产林改造技术规程,对品种混杂、果园郁闭、有效株树不足、产量和品质明显低于全疆水平的果园,采取品种改良、高接换头、科学修剪、疏密改造、补齐缺株等措施进行改造,提高果品产量和质量。4.简约化栽培技术示范。推广宽行密株、主干结果、水肥一体、架式改造、合理疏花疏果、绿色有害生物防治、机械化作业的高品质、高产出简约化栽培技术,推动绿色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实现节本增效;针对传统低矮棚架模式栽培的葡萄园,按照《葡萄改良式棚架搭建技术规程》,开展高棚架栽培模式改造。

申报条件:项目面积不低于300亩/个,示范园以建设主体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金补贴为辅,新品种推广、高标准示范园建设、低产低效果园改造补助标准为800元/亩;简约化栽培技术示范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

政策依据:《2024年自治区财政林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林规字【2023】166号)

落实部门:地区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2525536

联系人:丁洪涛

二、林果技术服务示范社建设政策

享受主体:优先支持社员不少于30人、具有较强技术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合作社。

主要内容:以先建后补方式,支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完善软硬件设施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为果农提供苗木繁育、良种嫁接、整形修剪、病虫防治、脱皮清洗、分级收储等技术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条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配备果树高枝锯、修枝剪、开沟机、旋耕机、枝条粉碎机、打药机、采摘机、清洗机、分选机等林果生产机械和组织科技培训等方面。

政策依据:《2024年自治区财政林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林规字【2023】166号)

落实部门:地区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2525536

联系人:覃恩利

三、林果企业、合作社产加销一体化建设政策

享受主体:支持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且在加工转化、市场开拓、仓储保鲜等方面已具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实施经验的林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支持自有林果生产基地的经营主体。

主要内容:通过品种优化、果园清园、整形修剪、疏密改造、疏花疏果、增施有机肥、病虫防治、机械化管理、分级分品种采收等措施,提升基地标准化管理水平。升级果品分级、分选、预冷、保鲜、包装等初加工生产机械,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浓缩、冻干、发酵、提取、粉碎等精深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机械装备与产品工艺融合,提高成套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扩大高端产品生产技术应用和市场开发。在疆内外主要城市建设或租赁仓储设施、专卖店和销售专柜。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境水果注册果园”认证(仅限本年度获得),强化品牌培育,打造知名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申报条件:(1)林果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合作社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年就地就近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包括临时用工)不少于100人;(3)林果加工企业年果品加工量不少于3000吨、专业合作社年果品加工量不少于1500吨;(4)疆内外大中城市直营门面店不少于6家,其中疆外直营门面店不少于3家;(5)在疆外成都、河北、武汉、河南、广东、西安等主要集散市场已建成或长期租赁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鲜仓储基地不少于3个;(6)在大中城市常年正常运营专柜不少于8个,其中疆外大中城市设立专柜不少于4个;(7)林果加工企业年加工果品销售额不少于2000万元、专业合作社年果品销售额不少于600万元。

政策依据:《2024年自治区财政林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新林规字【2023】166号)

落实部门:地区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2525536

联系人:覃恩利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在自治区境内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草原上从事取土、采砂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采集或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内容:一是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二是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三是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二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四是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申报条件: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下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使用草原的,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5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2.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4.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5.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交通、水利设施等。

政策依据: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落实部门:阿克苏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政策咨询电话:18309978663

联系人:周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