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人才引进与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才作用,实现精准引才、科学用才,强化人才管理,稳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新疆智能装备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提升研究院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不断创新党管人才的方式方法,旨在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引导广大人才弘扬科学家精神,扎根边疆、奉献边疆。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关于印发〈自治区“一事一议”〉引进用好战略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批自治区“2+5”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共阿克苏地委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三链”融合助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阿地人领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人才队伍建设要围绕研究院产业规划和研究方向,实现高水平人才的不断集聚。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坚持重点培养本地人才与引进研究院急需高水平人才相结合。要有利于研究院科研队伍结构优化和科研水平整体提升,有利于实现五年内构建一支50—100人的创新研发团队目标。
第四条人才引进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全职引进人才是指人事关系转入研究院,全职工作。柔性引进人才是指符合研究院创新人才引进需求,不能全职引进的人员,人事关系不转入研究院,与研究院签订协议,通过团队建设、项目合作、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等其他形式来研究院开展工作。
第二章 引进标准及待遇
第五条基本条件。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坚持真理、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功底、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
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生活补助50万元/年;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30万元/年;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20万元/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讲师、助理研究员等同级职称其他人员10万元/年。
2.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每年在疆服务时间不作天数限制,其余人员每年在疆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天。
3. 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及以下的柔性引进人才,在疆服务时间不足120天的,补助按在疆服务实际天数平均计发。
第七条 全职引进人才
1.享受地区引进人才安家补助。新招录到研究院签订5年以上合同并落户的,由地区财政按照《关于加快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三链”融合 助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阿地人领发〔2024〕2号)落实安家补助,全日制硕士、博士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安家补助(分5年,按第1、第2年各15%,第3年20%,第4、第5年各25%的比例梯次发放,其中第4、第5年按照基础研究型、应用研究型人才考核标准,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2.享受地区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全职引进人才与研究院签订5年以上合同,在研究院工作满5年并在阿克苏地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由地区财政按照《关于加快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三链”融合 助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阿地人领发〔2024〕2号)落实购房补贴,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级技师一次性40万元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50万元购房补贴。
3.公开招聘引进的在编在岗人才。在享受相应人事工资及年度绩效考评奖基础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规定执行。
4. 需要以其他方式引进的全职人才。依据自治区、地区引进人才政策确定相关待遇。
第八条 阶段性实习人才
在校就读的博士研究生50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未满一个月的按天计发。
第九条 聘期内职称、职级或成果达到更高层次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调整人才层次并按调整后的人才层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引进人才试岗期间,食宿费用从各研究中心经费中支出,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差旅住宿费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成功申报中央、自治区相关科研项目的,经费、补助累计发放。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要与研究院产业规划和科研需求高度契合,人才引进计划确定后,研究院与各研究中心、引进人才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
拟引进人才由各研究中心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别报地区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和地委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全职引进人才
1.公开招聘的全职引进人才,由人社部门统一发布公告,研究院严格按照当批次的引进人才实施方案,按照程序进行面谈、试岗、推荐等工作。
2.其他方式引进的全职人才,依据自治区、地区引进人才工作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可采取“一事(人)一议”方式引进。
第十五条 阶段性实习人才
在校就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来研究院参加阶段性实习人选,由各研究中心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地区科技局党组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资金由研究院从每年人员经费、研发经费及其他人才、科研项目资金中支出,由人事部提出,院长办公会审核,科技局党组备案。审核通过后列入研究院预算,财务部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执行研究院工作任务或者利用研究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成果均归研究院所有,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作者单位署名为新疆智能装备研究院,其知识产权属新疆智能装备研究院所有,不得擅自转让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
1.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协议)管理,聘期3年,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停享受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2.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合同(协议)中所约定的任务制定个人学术规划、工作进度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聘期工作目标,由各研究中心报人事部审定。
3.柔性引进人才的服务和日常管理由各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由研究院人事部负责。
(1)年度考核主要就其工作表现和科研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由本人填报年度考核信息,所在部门审议任务完成情况并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科技局党组备案。
(2)期满考核由研究院人事部牵头组织,用人部门配合,在聘期期满前2个月进行。由本人提交总结报告,所在部门审议任务完成情况并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及续聘意见,报人事部审核提交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定,科技局党组备案。
4.聘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不能够继续在研究院工作的按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5.引进人才聘期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出国(境)逾期未归或违反聘任协议中约定要求有损研究院声誉的予以解聘,并按违约处理。
6.研究院人事部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及评价系统,对人才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和考核,并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业务档案。
第十九条 全职引进人才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其他公职人员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研究院各部门提出初步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报人事部审核提交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地区科技局党组备案。
第二十条 阶段性实习人才
来研究院参加阶段性实习的在校就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由各研究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实习结束,各研究中心办公会议审定实习日期并报人事部备案后,可发放相应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于2024年9月20日施行,试行期1年,实施期5年,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地区科学技术局、新疆智能装备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