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区域内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
根据《阿克苏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阿克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棚户区及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商”的水韵·森林城市,经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贸物流产业园(红旗坡片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阿克苏市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以建筑及住户进行调查登记、核实认定,拟启动阿克苏市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现将该片区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八条所列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所列的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四)建设项目符合阿克苏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建设项目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棚户区改建的需要,已纳入阿克苏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目的
优化道路布局,改善交通通行,持续推进城市建设和棚户区(老城区)居民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生活质量。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征 收 人: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红旗坡片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监督部门: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
四、资金来源:自筹
五、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北至机场大道、南至规划红旗路、西至规划经十六路、东至红旗坡卫生院(详见规划红线图),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3月15日结束。
六、搬迁建设规模
详见规划红线图
七、搬迁范围内房屋状况说明
区域内住户房屋约9户,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楼房)、砖木(平房)、彩钢等结构。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实行以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或其它组合方式。即:由被征收人协商拟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按评估和协商;并按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或其它组合方式解决征收补偿与安置问题。(详见《阿克苏市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九、对被搬迁人的保障政策
被搬迁人在量化的货币补偿范围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者回购方式取得的安置房,同等价值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相关规定的税费。
被搬迁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原户籍地入学的,按学区内子女对待。
被搬迁人在迁出地享受城市低保政策的,按迁入地标准继续发放生活保障金。
十、搬迁期限、回迁期限
搬迁期限与回迁期限在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
十一、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2月28日。
十二、相关规定
1.征收范围内的居民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和停办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和土地上市交易、抵押等相关手续。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区域内停止办理所有已批或待批建设项目手续。征收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不得再实施新建、翻建、改造、装修等工程(包括原已办结批准手续的),否则征收时不予补偿。对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3.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影响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公告及《阿克苏市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阿克苏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akss.gov.cn/)和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0日)。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阿克苏市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棚户区(老城区)改造建设工程,是造福阿克苏市各族人民、惠及各族群众的民生工程,其工程的顺利建设和实施,将切实改善辖区面貌,带动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市民的幸福指数,根据地、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广大市民的心愿和期盼,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阿克苏市红旗坡艺苑路(红旗坡片区卫生院左侧规划区域)房屋征收与建设工程。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阿克苏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阿克苏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人为本,做到征收政策标准统一、责任明确,征收全程公正、公开、合法、有序。做到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
二、征收范围和时限
征收范围:北至机场大道、南至规划红旗路、西至规划经十六路、东至红旗坡卫生院(详见规划红线图),凡在此区域内的土地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征收时间: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3月15日。
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起至2026年2月28日。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与标准
实行以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或其它组合方式。即:由被征收人协商拟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按评估和协商;并按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或其它组合方式解决征收补偿与安置问题。其中,房票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主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商业办公楼、车位等)。
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之规定,由评估中介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建筑主体进行市场评估;土地参照现行土地基准价进行补偿;附着物参照近年征收补偿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一)补偿办法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由具备评估资质,依据房地产评估和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区域建筑、建设时间、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核定补偿金额(其中,地下室、彩钢房(棚)按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只对权属证载空地部分进行补偿。其中,属出让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评估价补偿;属划拨土地的,空地部分的土地按评估价的60%补偿;属承包集体土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补偿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分户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确需分户的,按宗地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后,由其共有人自行商定征收补偿金额的分配问题。
(二)补偿款发放办法
凡此区域内被征迁户,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履行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提交房地产及承包合同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后,核定量化货币补偿金额。
属自行安置或异地回购安置房的,需按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收补偿与安置费(回购其它区域安置房的需按其所购区域的安置房情况交费)。
(三)安置办法
选择异地回购安置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面积选购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选购的安置房回购款需按照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选择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主购买新建商品房。
1.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以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户口簿为准),原则上为征收区域内本地常住人口(持有本地户口或经乡政府、街道认定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户口簿多子女家庭,在被征收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晚婚年龄未婚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以分户,父母原则上不独立分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人的不单独立户。
2.安置地址:统一提供的回购房源(自选房或安置房源)
3.房源规格:在安置房源内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4.房屋价格:按所在小区的不同,一房一价。即,不同房源,随房源地址和户型的不同而定,具体价格由政府核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告知选房人。
5.选房规则:采取“先签协议,优先量化货币补偿金额和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房源超市内选择合适房源。
6.无力回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群众),原则上按有关规定选择廉租住房。
(四)安置标准
1.住宅----房票方式:选择2套及以上房源的,经属地(片区管委会、街道、乡镇)审核后,可以重新拆分并出具房票;拆分后,过渡费仅在“先行解决安置的房票(房源)中一次性计算”,新房票的有效期限仍沿用原房票的有效时间。原属住宅的采取住宅安置,原属商业的采取商业安置。
被征收人选购房源建筑面积或回购房款超过原建筑面积和量化后补偿金额的,按政府核定价格一次性缴清。
2.商铺----房票方式
(1)凡商铺证照(产权及营业手续)齐全、有效、产权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土地证载为商业用地的,原则上按原建筑面积1:1在房源超市内予以回购商铺或按原建筑面积回购住宅;
(2)凡商铺证照(产权及营业手续)齐全、有效、产权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土地证载为居住用地的建筑,按原建筑面积的60%在房源超市内予以回购商铺或按原建筑面积回购住宅;
(3)凡商铺证照不全、失效或无营业手续、产权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土地证载为居住用地,按住宅处理。
4.行政事业机构及企业补偿
企业房屋、土地及附属物以货币方式补偿,补偿金以评估公司评估价进行结算;行政事业(国企)机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只评估不作补偿。
(五)选房办法
按安置标准,在房源超市内任选。
四、搬迁和过渡补助标准
1.搬迁费: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平房及小二楼补助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400元/户;在100㎡(不含100㎡)以上200㎡(含200㎡)以下的500元/户;在200㎡(不含200㎡)以上300㎡(含300㎡)以下的600元/户;300㎡(不含300㎡)以上700元/户;
住宅楼补助标准:1000元/户(含回迁,自行安置者发500元),按宗(户)一次性计发,分户不补。
2.过渡费:截至竣工通知日停止发放,逾期按此标准补发。其中:属置换现房的、自行安置、异地回购安置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分户不补。
平房(含小二楼)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400元/户/月;在100㎡(不含100㎡)以上200㎡(含200㎡)以下的500元/户/月;在200㎡(不含200㎡)以上300㎡(含300㎡)以下的600元/户/月;300㎡(不含300㎡)以上700元/户/月;楼房1000元/月/户。
宗地建筑为商铺或商铺与住宅混用的,按月计发1000元/户/月,计发10个月,分户不补(住宅不再单独计算)。
3.经营性生产场房的搬迁(生产经营手续齐全的),过渡费一次性计发10000元(即1000元/月,共10个月);搬迁费按建筑面积10元/平米给付,后期不再补发。
注:简易棚架、煤场、商店、澡堂、铁皮加工、小型食品加工等,以及无生产经营手续的按住宅处理。
五、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或按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房屋的,设签订协议、腾空搬迁奖励,奖励以宗地为基数(平房参照执行)。
(一)签订协议奖励
1.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建筑补偿的15%: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2万元;属房票选房安置的不超过3万元。
2.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建筑补偿的10%: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1万元;属房票选房安置的不超过2万元。
3.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21日-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予以奖励主体建筑补偿的5%:属自行安置的不超过5000元;属房票选房安置的不超过1万元。
4.在评估报告出具并通知到被征收对象本人的当日起,超过30日仍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腾空搬迁奖励
1.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拆迁办的,一次性奖励现金3000元。
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拆迁办的,一次性奖励现金2000元。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内,被征收人将住房腾空、搬迁并将钥匙交给拆迁办的,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元。
4.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5日后,仍未腾空、搬迁、交付房屋的,不予奖励,并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六、其他规定
1.本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项目区域内应停止房屋和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以及户籍迁入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1)违法占用的土地及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工棚、彩钢房;(2)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擅自改变土地面积和房屋用途的;(4)被征收人借房屋征收之机,为谋取更多经济补偿利益进行分包、分户或户籍迁移产生的新增户。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2.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用协议,如期完成房屋搬迁,腾空房屋,对公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和无故拖延搬迁期限或拒不搬迁或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中介公司承担;对评估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复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由项目所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组)与被征收人签订。
4.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原则上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若要自行拆除的,需由被征收人家属联名签署保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安全责任自负。
5.荒地或弃耕土地、无主房屋或征收期限内无权属登记人及有多人争执权属问题的,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证处及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置,并予以拆除。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前,已发布或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参照原文件或标准执行;如有疑义,可在公示期30日内(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前)向本项目所在征收与补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或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