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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12/30 1.3w 阅读 259 点赞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阿克苏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阿克苏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阿克苏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建后管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2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新财农〔2024〕9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阿克苏市实际,编制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围绕“一平整、两突出、三畅通、四提升”,即田块平整,突出高效节水和盐碱地综合利用,畅通水路、道路、电路,提升耕地地力、土地利用效率,统筹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通过系统规划,建成集中连片、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的高标准农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筹资金组织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等,合理划分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和有关部门管理权限与职责,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本级建设规划,并与阿克苏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规划相衔接。项目应严格遵循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运行管护等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五条  阿克苏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落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杜绝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刻意审减结余等行为,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建后管护或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支出。

第六条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水利、林草、自然资源、各乡(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申报制度,定期维护更新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应满足实施要求,除自然灾害损毁严重外,严禁在同一地块重复申报项目套取建设资金,改造提升项目应符合改造提升相关要求。储备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第七条  在设计编制环节,应广泛征求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确保项目因地制宜,符合农业生产实际和各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

第九条  阿克苏市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应会同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从严约束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行为,严查围标串标、骗取中标、不按规定招投标等违法行为,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违规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流程常态化监管,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参建行为,落实项目“三检”要求,抓好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质量管控的关键部位,严肃查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擅自变更、使用非标产品等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严禁出现缺勤脱岗、“遥控监管”、擅自更换人员等虚假行为;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

第十二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参与验收人员签名确认结果。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隐蔽工程实行报验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施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或重建,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和已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和“四方自验、县级初验、地级竣工验收”程序(四方是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四方验收组),由项目法人、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和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次组织开展,并对各自验收结果负责。由阿克苏市发改委审批的中央预算内(含国债)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阿克苏市发改委负责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农户、设施使用人对项目设施进行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涉及所有地块、工程,重点核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项目实施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2/3。验收过程中,应听取项目区所在村级组织、农户等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设施移交手续。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项目区新增耕地核定入库。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要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按照“县(市)负全责、乡(镇)村抓落实”工作机制,遵循“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压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建成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承担管护监督职责,负责探索建立管护模式等工作,统筹做好建后管护。阿克苏市水利局根据职责指导乡(镇)水利服务机构统筹落实好本辖区内灌溉供水服务和末级渠系(农渠、毛渠、首部工程、泵站)等工程运行维护。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统筹各类执法力量依法做好对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工作。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土地使用者作为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建后管护。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管护围绕田、土、水、路、林、电等工程设施开展建后管护,在田块整治工程上,确保田块平整,田埂、护坡、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在高效节水灌溉设施上,确保首部枢纽、设施设备等正常运行;在田间道路设施上,确保路面平整、通行畅通;在农田防护林上,确保林木首年成活率达7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65%以上;在农田输配电设施上,确保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设施完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级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

管护协议内容应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种植大户等,要主动接受和服从管理及群众监督,定期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记录并存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指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运行状况、资金落实情况、管护台账等集中检查,组织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高标准农田集中维护。

第二十九条  管护模式主要为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鼓励探索高效实用的各类管护模式,原则上每个首部至少配置1名管护人员。

(一)委托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种植专业户进行管护,流转合同要明确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使用管护职责,并收取相应使用保证金,保证金收取金额由村级通过“四议两公开”确定,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散户管理的高标准农田,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合作社,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开展合作经营等形式,对辖区内工程设施进行管护,管护费用按照土地面积合理确定,可由实际使用者集体承担或通过水费中提取。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费用通过“四议两公开”合理确定,可由实际使用者集体承担、村集体收入或水费中提取。

(三)物业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村根据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灌溉管理公司引入物业化方式进行管护。

(四)自主管护模式。管护主体通过自行运营维护、自主投工投劳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日常维修管护。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维护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七种方式:高标准农田项目上级拨款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资金、土地流转承包资金、本级配套资金、按管护面积收取的质保金、水费提取资金。各乡(镇)依据管护模式合理选择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经费使用范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建后管护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维护保养、设备采购、修缮等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护保险以及管护人员薪酬、培训、评估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加大建后管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建后运行维护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属地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对各级工作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方面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的问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28年2月11日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