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扎实推进“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农领域违法案件,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震慑涉农违法行为,现将2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关于擅自修改肥料标签案例
2025年2月20日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阿克苏市*农资经销部店内堆放天山惠达牌“微生物菌剂”,执法人员发现该肥料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其标注的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3)准字(13189)号”登记的内容不一致。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23)准字(13189)号)登记的使用范围是棉花,而该“微生物菌剂”标签标注的适用作物为“棉花、瓜果、蔬菜。”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行)》有关情节要求及考虑到当事人未带来严重社会影响,并积极配合调查监管,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整(壹仟元整)。
肥料标签是产品的“身份证”,修改肥料标签可能会夸大肥效、错误标注适用作物等,误导农民使用,影响农作物生长,甚至引发减产,提醒广大销售者及消费者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属于违法行为,销售者要诚信经营,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肥料市场秩序。
二、关于农资经销部未备案销售种子案
2025年4月8日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阿克苏市*农资经销部销售的疆农牌春秋S36棉花种子、棉魂牌新陆中67号、疆农牌国审H219棉花种子合计销售金额3860元,以上销售的种子当事人承认未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鉴于当事人此次系初次违法,目前未对农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决定作出5000元(伍仟元整)处罚决定。
未备案销售棉花种子的行政处罚案件,具有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种子质量、增强法治意识等典型意义,可警示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备案义务,让种子经营活动在监管下规范运行,防止非法经营、无序竞争等问题,保障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备案制度有助于相关部门掌握种子来源、流向等信息,实现种子生产销售可追溯。农民是种子的直接使用者,未备案销售的棉花种子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农民收入。对未备案销售行为进行处罚,可减少劣质种子流入市场,让农民能买到放心种子,维护其切身利益。
阿克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