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因商业服务设施的需要,经阿克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收回土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收回土地目的为政府拟实施商业服务设施相关项目,符合商业服务设施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收回位于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区域范围内。拟收回土地位置详见附件。
实际收回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预公告期限为2025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22日。
四、工作安排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收回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收回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收回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收回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97-6763165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示意图示意图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