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特困人员”)。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对象”)。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统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
二、2026年度参保资助标准
(一)2026年阿克苏地区范围内特困人员(含孤儿)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100%全额补贴,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按照300元给予定额补贴,补贴后阿克苏市、库车市、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温宿县个人缴费100元,阿瓦提县个人缴费85元,乌什县、柯坪县个人缴费70元。
(二)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内(2026年阿克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月10日),动态新增或身份类别动态变化的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及时落实相应资助参保政策,待遇享受不设等待期。
(三)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下个参保年度起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实际困难身份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动态新增的未参保缴费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按其新增的身份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类别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费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三、医疗救助基本待遇
(一)住院救助
1.对确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进行救助。
2.对确定为低保边缘对象,按阿克苏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设定起付标准,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进行救助。
3.对确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阿克苏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起付标准,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进行救助。
(二)门诊救助
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三个目录内自付费用较高的给予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发生门诊的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性病待遇后,合规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救助。
(三)二次救助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仍有困难的实施再次救助。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2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不设救助限额。
阿克苏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