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乡(镇)、街道,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市直属机构、大中型企业:
《阿克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克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阿克苏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核定
4.4 灾情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阿克苏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克苏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克苏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阿克苏市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阿克苏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阿克苏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阿克苏市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阿克苏市减灾委员会
阿克苏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员会和地委、行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同时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查灾核灾、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将本部门监测取得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推送,并通报履行救灾职责的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市委、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临近乡(镇)、街道、片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会同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临近乡(镇)、街道、片区的物资储备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通知发改部门,提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宣传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加强应急值守,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灾情初报。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基层组织应在2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阿克苏市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行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全市24小时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3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相关行业部门配合,建立受灾人口台账,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受灾各乡(镇)、街道、片区灾情数据);地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向地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含受灾灾情数据)。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受灾范围、造成的损失等内容,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其中:灾害损失应以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为重点。
4.3 灾情核定
4.3.1 会商核定。阿克苏市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2 建立台账。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并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4 灾情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新闻单位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等。市政府或减灾委按照地区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阿克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阿克苏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9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为阿克苏市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阿克苏市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全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片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委托的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制定阿克苏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
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力量。
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联通、移动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
市住建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城市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同时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
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教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灾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协调自治区测绘技术单位和相关专家开展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支持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市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农村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开通本市辖区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天一航空有限公司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协调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政府安排,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阿克苏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为市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指挥长,组织协调阿克苏市层面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全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受灾乡(镇)、街道、片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公安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力量。
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协调自治区测绘技术单位和相关专家开展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支持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农村道路和城市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开通本市辖区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天一航空有限公司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的紧急调运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根据政府安排,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阿克苏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为市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片区(园区)、乡(镇)、街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市减灾委副主任或者其委托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有关部门参加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区需求。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里援助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农村道路和城市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开通本市辖区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片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阿克苏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2%以上5%以下或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片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片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全市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里援助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农村道路、城市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开通本市辖区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4)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片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 启动级别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片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评估救助需求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街道、片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拨付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自治区及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片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制定方案
市应急管理局应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确定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于10月20日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6.2.2 调查核实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10月中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产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及时汇总受灾乡(镇)、街道、片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10月底前分别向地区财政局、地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
6.2.3 资金补助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片区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及自治区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季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规定做好资金及绩效评价工作等监督检查。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季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协调粮食供应;同时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等政策。
6.2.5 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要特别注重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保障,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助和保障服务。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灾情核定。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帐。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6.3.2 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片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参考其它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 资金拨付。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片区向市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经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自治区、地区和阿克苏市本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 资金管理绩效评估。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6.3.6 技术支持及监督保障。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扶持、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范、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救灾资金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安排全市救灾资金预算,按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完善阿克苏市救灾资金分担机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7.1.1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参考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统筹所需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7.1.3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自治区、地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政府本级应急补助资金。
7.1.4 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乡(镇)、街道、片区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前置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及时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实现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全市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 市政府指导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市委、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各乡(镇)、街道、片区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 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相关行业部门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 推行灾害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乡(镇)、街道、片区、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8 宣传和培训
7.8.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开展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学校减灾活动,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国家和自治区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建设。
7.8.2 将本预案纳入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全市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市政府应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适时在灾害多发易发地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制定,上报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上报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自治区、地区和阿克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解读稿链接:《阿克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