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
部门动态部门动态

关于阿克苏地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

2025/03/23 9.4k 阅读 288 点赞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医发〔2024〕4号)精神,全面推进地区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现就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1.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紧密型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予以认可。

三、互认项目

1.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56项,见附件1)。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应参加国家或省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前一年室间质评成绩合格。涉及检验互认项目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和相应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参加质控中心组织的室内质控数据实验室间比对。

2.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297项,见附件2)。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以及影像科医生签发的报告。

3.医学超声资料互认项目(共17项,见附件3)。符合互认适用范围、互认办法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心脏疾病检查、颈部血管检查(定性诊断)、肝胆胰脾肾脏器检查、前列腺疾病(前列腺增生)检查、妇产疾病检查、浅表脏器检查等,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并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晰、病变相关数据准确,并有符合资质的诊断医师签名确认,签名清晰可辨认。

四、互认规则

1.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开展互认的医疗机构间应统一检查检验报告单样式,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志,即:“阿克苏HR”或“AKSHR”,不得标注“仅供本院参考”等内容。检查检验报告单应包含患者姓名、检测项目和样本类型等基本信息,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互认项目前应统一标注“*”号。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不得标注;已取得HR标志但年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取消该医疗机构该项目下一年度标注HR标志,待质量评价合格后恢复。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全疆或地区互认标志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医发〔202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3.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4.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对予以认可的,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查检验结果、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需再次检查的,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复查依据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5.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相关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或者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8)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9)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10)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

6.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附件:附件1:地区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附件2:地区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附件3:地区超声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目录


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