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
政策公示公告

阿克苏地区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公示

2024/08/25 1.8w 阅读 229 点赞
序号处罚
名称
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被处罚
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1音西铁列克厄肯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 1.11301综放工作面运输巷皮带机尾护栏未全封闭;2.11301回风顺槽无极绳绞车机尾处未设置声光报警信号,易造成人员误入危险区域;3.11301运输顺槽735m处巷道顶板存在“网兜”,造成部分锚杆支护失效,未加强支护;4.11302回风顺槽、11302运输顺槽已开始掘进,但未编制11302工作面设计说明书;5.煤矿编制的《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未包含地面井口附近、风机房、机修厂、油脂库等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6.11302运输顺槽粉尘传感器损坏;7.11302运输顺槽进工作面末节风筒未与前节风筒连接,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等。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音西铁列克厄肯煤矿、公磊、刘运河、王东91650100757679297U对企业警告并罚款282200元,对公磊罚款7400元,对刘运河罚款3700元,对王东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2弘扬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1.2304综放工作面运输巷转载机机头操作岗位处无视频监控2.2304回风斜巷底鼓、行人台阶损坏,10m长的煤底板未硬化,杂物未清理、积尘较厚3.2304回风巷355m、运输巷580m处存在“网兜”现象,造成部分锚杆、锚索失效,未加强支护;4.煤矿编制的《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未包含办公楼、风机房、防止地面火灾危害井下等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5.未在2304综放工作面采煤机处进行测尘;6.A3通风上山风门外安装的声光报警装置位置不当,下部风门开启时,上部风门附近人员难以接收到声光报警信号;7.2304运输巷乳化泵站配电点配电开关无停送电标识  1.《打击和防范矿山瞒报事故若干措施》(矿安〔2024〕7号)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三条表;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弘扬煤矿、杜鹏举、向永红、于贤军、张万林、贾波、鲁世清91650000065514141A对企业警告并罚款168000元,对杜鹏举罚款3700元,对向永红罚款3700元,对于贤军罚款3700元,对张万林罚款3700元,对贾波罚款3700元,对鲁世清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3一成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 1.煤矿于2024年初组织开展的复产复工安全再培训、安全风险管控和辨识及应急预案等培训工作未全员覆盖;2.02石门皮带机机尾护栏未全封闭、+2100m水平运输石门皮带机机尾护栏未固定;3.煤矿未对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锚杆支护巷道建立巡查档案;4.11采区运输上山配电点硐室门未上锁;5.11采区01区段石门煤仓、02区段石门煤仓未安装人员接近预警,未安装煤位计、一氧化碳传感器等监测仪器设备;煤仓口护栏间隙过大,易造成物料坠落;6.11201轨道巷掘进工作面锚杆拉拔力实验和锚索预紧力记录不能反映对应的实验锚杆和锚索;7.煤矿在编制锚杆支护设计前,总工程师未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探明围岩结构、测定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并进行围岩分类;8.11201东工作面上端头处,端头架与工作面过渡液压支架上下错位超过1m,水平间隙超过1m,存在工作面空顶作业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新疆一成投资有限公司、李西健、吴刚、郝立宝、尹茂强刘海彬916529267703970677对企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18100.元,对李西健罚款14800元,对吴刚罚款 7400元,对郝立宝7400元,对尹茂强罚款7400元,对刘海彬罚款7400元 。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4拜城县矿区八号井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1.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察尔齐项目部2月份、3月份培训未按照2024年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2月份复工复产全员培训未形成“一期一档”;2.矿井避灾路线图绘制时间为2023年10月,未及时更新;避灾路线图上未标注压风供水施救设施的位置、型号和种类;3.+1700m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锚喷巷道已掘36米,未按质量检查规定对喷体做厚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4.+1700m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未悬挂限员牌板、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5.+1700m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支护设计前总工程师未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并进行围岩分类;6.+1700m运输大巷放炮站岗警戒图中缺少回风侧区域的警戒点;现场警戒线未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7.+1700m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未悬挂允掘管理牌版;8.2024年3月份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中未计算掘进工作面需风量,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风量未按增加量计算;9.+1700m采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内缺路标和警标等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 1083-2011)4.26(k)、《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矿安〔2022〕135号)第二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新疆拜城县矿区八号井田、武志勇、艾买尔江·坎吉、赵典奎、柴会、艾海提·阿不都热西提、张毅91652926MA776QBR02对企业警告并罚款393900元,对武志勇罚款25900元,对艾买尔江·坎吉罚款18500元,对赵典奎罚款7400元,对柴会罚款7400元,对艾海提·阿不都热西提罚款11100元,对张毅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5榆树田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1.2023年10月30日110405运输巷第二部皮带机头安装施工时无现场跟班人员跟班记录;2024年2月29日中班110405综采工作面更换采煤机摇臂时,无煤矿带班领导、安全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跟班;2.现场抽查掘进工区井下电工(兼班长)尹昭不能熟练掌握岗位应急处置卡内容;3.+1350m回风联络巷调节窗无调节刻度,+1300m联络巷风门风窗调节板未固定;4.110405综采工作面运输巷转载机拉线急停安装错误,不能实现急停功能;5.110405综采工作面材料巷780-800m顶板下沉0.4m,矿压显现明显,未加强支护;6.110405综采工作面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1.6m,无端头支护;7.110405综采工作面更换采煤机下摇臂和滚筒时,无护帮、护顶措施;8.+1350m皮带机头煤仓观察门内缺少护栏;9.110505综采工作面第三区段部分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低于13kPa,部分预抽钻孔负压为零,未说明原因;10.+1300m联络巷风门及下6煤回风巷调节风墙处设置的防逆流装置安装错误;11.下6煤回风上山风筒传感器未在风筒末端安装;12.煤矿未编制井上、下防灭火措施;13.110405综采工作面未留设束管对回风隅角气体进行监测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三条;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1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新疆库车县夏阔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榆树田煤矿、汪善好、符海华9165000079816314XE对企业警告并罚款604900元,对汪善好罚款11100元,对符海华罚款111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6榆树岭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 1.井井底车场现场抽查防突工张志庆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综采队队长卞义华未随身携带岗位应急处置卡且对管理人员岗位安全风险卡内容不熟悉;2.12采区回风上山掘进机二运卸载点与运输皮带搭接处未设置“皮带运行 禁止清煤”警示标识;3.110505回采工作面分体式下端头支架中间存在1.4m、1.0m两处空顶;4.《110507切眼锚杆支护初步设计》锚杆长度计算中巷道宽度取值4.6m,与切眼设计宽度9m不符,锚杆长度计算错误;5.110505轨道顺槽201-3#钻孔孔口漏气,靠近工作面的钻孔与裂隙导通,未及时拆除;6.《110503工作面煤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测定及临界值》报告有“CO浓度在不超过137ppm时,认为煤自燃处于初始氧化阶段”的结论,但未结合实验研究、现场观测和统计分析确定临界值;7.2024年3月2日,煤矿对110505回采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周报)时,未说明气样采集点与工作面相对位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库车县榆树岭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秦继龙、杨发军、秦剑云、李小超、周中立91652923682720389R对企业警告并罚款174900元,对秦继龙罚款3700元,对杨发军罚款3700元,对秦剑云罚款7400元,对李小超罚款3700元,对周中立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7榆树泉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1.1015回采工作面采煤机、1016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机载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2.1016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附近风筒吊挂不平直,有漏风现象;3.1016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机附近安装的压风自救装置一个口罩出风压力为0.5MPa,且噪声较大;掘进机上安装的外喷雾压力表损坏,未及时更换;4.《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未分别制定工作面初采、正常回采、非正常回采、末采期间和巷道高冒区煤自燃防治措施;5.+1625m泄水巷水仓1#沉淀池已淤满;6.1015回采工作面刮板机机头与转载机机尾之间有1m的空隙,未设置防护栏;7.1015回采工作面36#架处顶板破碎,未超前支护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库车市科兴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榆树泉煤矿分公司、杨亿山、田勇、龚翰林、李成916500007317919188对企业警告并罚款220100元,对杨亿山罚款3700元,对田勇罚款3700元,对龚翰林罚款¥3700元,对李成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8阿尔格敏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 1.天河爆破公司在+1710m-3-1东西向装药时,未在临空面设置挡墙2.煤矿地测科科长所学专业为建筑工程技术,非地质相关专业3.西排土场西南角XP-2线、XP-3线在西排土场平台各缺少一个边坡观测点,与设计不符4.1-052号矿卡盲镜缺失5.煤矿采场、排土场部分道口缺路标6.1-052号矿卡因故障停车时,警示灯未开启、止车器仅安装后轮一侧、三角架仅安设在车辆后方一侧,且安设距离不足30米7.+1670m-1-2采装工作面1-56号挖掘机装车作业时未执行呼唤应答8.+1660m-1-1、-1-2区域工作平盘宽度为41m,小于最小工作平盘宽度规定值45m9.采区三段箱式变电站未设置栅栏。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新疆凯领阿尔格敏矿业有限公司阿尔格敏露天煤矿、闫亮军、刘井生、秦维强、户元宝、王勤平、边成才、车加蒙、秦峰、于成朕、董春江91652926686476950B对企业警告并罚款235600元,对闫亮军罚款3700元,对刘井生罚款3700元,对秦维强罚款3700元,对户元宝罚款3700元,对王勤平罚款3700元,对边成才罚款3700元,对车加蒙罚款3700元,对秦峰罚款3700元,对于成朕罚款3700元,对董春江罚款3700元 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9东兴泰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1.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东兴泰项目部新入职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为六十八学时;2.+1500m运输大巷掘进作业规程未明确临时支护距工作面迎头距离;3.煤矿避灾路线图上未标注压风供水施救设施的位置、型号和种类;4.+1500m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视频监控;5.+1500m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时主斜井行人联络巷下口警戒线处未设置警戒牌、拉绳;+1500m轨道大巷掘进工作面放炮站岗警戒示意图中站岗警戒为3人,文字描述为站岗共3人,其中2人站岗,1人巡回检查;6.+1500m轨道大巷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已掘30m,未按质量检测要求每25m打一组观测孔,对喷体做厚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7.煤矿在编制锚杆支护设计前,未测定岩石物理力学参数;8.回风平硐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在风筒末端安装;9.回风平硐地面风筒存在一处直径约150mm的破洞,未按要求及时修补;10.煤矿上级公司下发的《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中,采掘工作面需风量关于工作人员数量及防爆柴油机车需风量均为验算风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新疆拜城矿区七号矿井(东兴泰煤矿)、赵建成、陈炜、张国强、牛明明、李国锋、关坤、张文鑫、刘小洪、郭光、刘飞飞、路剑916500000991841529对企业警告并罚款、418400元,对赵建成罚款14800元,对陈炜罚款11100元,对张国强罚款14800元,对牛明明罚款3700元,对李国锋罚款3700元,对关坤罚款3700元,对张文鑫罚款3700元,对刘小洪罚款3700元,对郭光罚款7400元,对刘飞飞罚款3700元,对路剑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10龟兹煤矿西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 1.A202工作面上隅角插管抽采措施参考A201工作面设计编制,未按照工作面实际情况编制;2.防爆型柴油机车需风量为440m3/min,矿井通风设计中未按增加量进行配风;3.A202轨道运输顺槽、胶带运输顺槽采用锚杆(索)支护,未进行锚杆(索)载荷监测;4.+1660m水平A2采区车场警示信号灯未覆盖单轨吊机车运行范围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新疆龟兹矿业有限公司煤矿西井、张龙洋、对朱伟、张洁916500000688430637对企业警告并罚款116600元,对张龙洋罚款7400元,对朱伟罚款3700元,对张洁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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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新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1.《永新煤矿2024年度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编制不规范,缺少矿井复工复产、开工第一课等相关培训内容,部分培训时间显示为2023年;2.《永新煤矿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缺少具体培训项目、课时等相关内容,第五章培训考核章节中仅有罚款项,缺少具体处置措施;3.2A303主运巷未按每200米一组的要求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牌;4.煤矿未对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锚杆支护巷道建立巡查档案;5.2A302综采工作面59#、49#、44#液压支架前梁顶部顶板破碎未超前支护;6.2A302综采工作面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机载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7.2A302综采工作面主运巷转载机机头前方未设置视频监控;8.《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未包含机修厂、燃料库房、电气焊等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9.《永新煤矿矿压观测制度》缺综合观测内容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库车市永新矿业有限责任公、赵猛、马鑫、郭德洋、高鹏、王迎、贾继利91650000770387678Q对企业警告并罚款235600元,对张庆财罚款7400元,对赵猛罚款 7400元,对马鑫罚款11100元,对郭德洋罚款11100元,对高鹏罚款3700元,对王迎罚款7400元,对贾继利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12俄霍布拉克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 1.11112综采工作面上端头架后三角区域悬顶面积大于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最大悬顶面积(30m2);2.52108材料道550m至工作面安全出口、运输道440-450m范围顶板形成“网兜”,有明显矿压显现,未加强支护;3.井下+1650m水平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内压气喷淋装置不能正常使用;4.11105备采工作面材料巷150m附近上帮片帮、变形严重,3号围岩观测数据显示上帮到下帮位移量达120mm,采取的补强支护措施强度不够;5.11105备采工作面材料巷口淋水大,使用彩钢板作为引水设施,将顶板全部遮挡,无法观测顶板及围岩变化情况;6.72101材料道、52107运输联络巷内安装的多处自动隔爆装置闭锁螺栓均未松开,发生灾变时装置不能动作;7.52108回风巷三角门顶板离层仪未按规定及时观测;煤矿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每100m设置围岩观测点;8.下1、下5、下7-2煤层巷道锚杆支护设计前,煤矿总工程师未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9.煤矿72101材料道和52110运输道已掘进,但未编制72101、52110工作面设计;;10.《72101材料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护工艺要求钢带托梁组合构件应压紧护网或围岩表面,现场未压紧护网;11.11112、52108回采工作面材料道、运输道采用锚杆(索)网支护,未进行锚杆(索)载荷监测;12.52108运输道皮带机尾处缺少防护栏、警戒牌;13.煤矿编制的《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未包含地面井口附近、煤堆、地面火灾危害井下等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14.521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末节风筒未与前节风筒连接,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开进、潘国峰、买买提沙依提·依坎白尔迪、史为好、王克军、孔伟、张峰、王振国、姚正伟、冯旭辉91650000734447338P对企业警告并罚款484700元,对石开进罚款3700元,对潘国峰罚款3700元,对买买提沙依提·依坎白尔迪罚款3700元,对史为好罚款3700元,对王克军罚款3700元,对孔伟罚款3700元,对张峰罚款3700元,对王振国罚款3700元,对姚正伟罚款 3700元,对冯旭辉罚款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13伟晔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案件警告并罚款 1.《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未包含地面风机房、井下机电硐室、皮带、电缆、井底车场等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2.下10进风巷、回风巷及相关联络巷未喷浆封闭防火;3.煤矿未对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锚杆支护巷道建立巡查档案;4.煤矿未编制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专项应急预案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库车伟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费万朝、王普兵、王海林、吴万玉、姜应雄、陈富国916529237637793236对企业警告并罚款92100元,对费万朝罚款 3700元,对王普兵罚款 3700元,对王海林罚款3700元,对吴万玉罚款 3700元,对姜应雄罚款3700元,对陈富国罚款人3700元2024年
7月9日
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
14辰矿业有限公司鑫源煤矿火区灭火工程警告并罚款1.项目经理未按要求每月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2.部分道路挡墙未设反光立柱;道路上有洒落碎石未清理;主要道路的路标及特殊区域警标设置数量不足;3.鑫源一标段与齐矿四标段运输交叉作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采场、排土场主要作业地点未安装视频监控,未实现无监控不作业的要求;5.钻孔设计平面示意图、爆破设计平面示意图、钻孔设计参数与实际不符;6.钻孔作业现场临空面无安全挡墙;7.+2150m、+2160m水平工作面宽度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工作面宽度;8.排土场部分位置未设置安全挡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对火区灭火工程单位、秦小川、翟海燕、王汉国、成国鹏、张秀敏、王耀耀、包金龙、白建军、丁伟、林忠91650000763768392R对火区灭火工程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177300元,对秦小川罚款 3700元,对翟海燕罚款 3700元,对王汉国罚款 7400元,对成国鹏罚款 7400元,对张秀敏罚款 7400元,对王耀耀罚款 3700元,对包金龙罚款 7400元,对白建军罚款 32000元,对丁伟罚款 3000元,对林忠罚款 3700元
15齐克勒克煤矿一号井、二号井火区灭火工程 警告并罚款 1.一、二标段外排土场已到界,台阶均未布置监测线并定期开展边坡表面变形、裂缝、隆起内容的监测;2.一标段治理区西部北帮+1790m水平至+1820m水平高台阶高度达到30m;西部南帮+1795m水平至+1830m水平高台阶高度达到35m,工作平台临空面未设挡墙;+1830m水平西端帮台阶高度达到26m; 3.项目各标段部分运输道路临空侧未设连续挡墙;4.项目部未开展对滑坡、泥石流的预测预报并提出防范措施;5.项目部未及时绘制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井工采空区与治理区平面对照图和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6.一标段治理区西部南帮支线道路重车下坡坡度大于8%;二标段采场北帮+1930m-+1960m水平支线坡道坡度大于9%;+1930m水平北帮至西出车沟主干道路重车下坡坡度大于7%;三标段东出入沟至外排主干道路重车下坡坡度大于7%; 7.项目部四个标段仅配备了8个专职安全员(其中仅有5人持证),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8.二标段采场北帮+1950m水平平盘单斗挖掘机行走在坡顶线边缘,安全距离不足1m;单斗挖掘机在采场道路行走距离超过300m,未设专人指挥;9.各标段采场、排土场主要作业地点均未安装视频监控,未实现无监控不作业的要求;10.一标段+1820m水平运输道路部分区段未达到会车要求; 11.各标段排土场安全挡墙多处高度未达到0.8m;12.治理过程中未评估治理范围内原井工煤矿采空区的危险性;13.2023年11月20日,机电科长持低压电工证对外部10kV线路进行高压送电操作;14.四标段检修车间一辆外来焊接车辆入场进行高空焊接作业,未悬挂安全绳,未履行申请,且项目部机电经理未当场制止;15.一标段南帮、北帮已到界,未按《火区灭火项目工程高边坡支护方案》实施锚索主动支护;16.项目防治区在治理过程中未按“边采边探、有疑必探、先探后采”的原则对坑内深部废弃老窑的范围、深度和积水情况进行探查。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规定;17.二标段+1960m水平平盘钻孔作业区临空面无安全挡墙。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十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十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九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4.2.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对火区灭火工程单位、谭金余、贾国安、温天根、罗浩、杨龙龙、孙士国、郭君、万宁宁、魏道峰、秦省伟、张增华91650000763768392R对火区灭火工程单位给予警告并罚款1662200元,对谭金余罚款36000元,对贾国安罚款11100元,对温天根罚款63100元,对罗浩罚款11100元,对杨龙龙罚款7400元,对孙士国罚款3700元,对郭君罚款7400元,对万宁宁罚款7400元,对魏道峰罚款 3700元,对秦省伟罚款 7400元,对张增华罚款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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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