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自治区人社、财政、农业农村和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通知》。
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也可对指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资助。
集体补助工作主要由具备经济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发起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后计入指定参保人个人账户。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标准。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当地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5500元标准。鼓励将补助金额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式开展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应当按年度申请办理,只能对当年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进行补助,不能对以往年度和未缴费人员进行补助。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手续,其应享受的集体补助资金可由村(居)集体组织决定发放方式。
下一步,人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政策宣传指导工作,稳步推进集体补助试点工作,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