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将阿克苏地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承办的2023年阿克苏地区东方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2起案件有关情况按相关规定依法公示公开。
阿克苏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涉阿克苏地区东方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2起案件依法公示内容 | |||||||||
序号 | 处罚单位名称 | 案件来源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程序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处罚 日期 | 结案 日期 | 处罚结果 |
1 | 阿克苏地区东方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阿克苏地区东方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程序 | 阿地卫公罚[2023]05号 | 2023年12月18日 | 2023年12月19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 | 阿克苏市国色天香大酒店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阿克苏市国色天香大酒店(潘金)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程序 | 阿地卫公罚[2023]06号 | 2023年12月18日 | 2023年12月25日 | 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