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服务“三农”、推动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现将《阿克苏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日
阿克苏地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阿克苏地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印发关于新时代强化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自愿申报、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地区科学技术局核准认定、自治区科技厅登记备案,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选派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团成员由科技特派员组成。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选派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类型根据服务对象、服务模式的不同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服务团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 选派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热心“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社会责任感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
2.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长期在基层工作并对县(市)农业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在职科技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大学生、乡土人才等。
3.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
4.依程序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五条 选派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单位名义自愿从事科技服务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2.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开发、信息服务及全产业链增值服务等基本条件。
3.具备科研能力和经验,科研人员中正在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人数不少于3人。
4.依程序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选派:
1.需求征集。由地区科学技术局、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面向受援地(服务对象)征集科技服务需求,并向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相关企业等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愿。
2.双向选择。由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特派员拟派出单位或自愿服务人员与受援地(服务对象)达成服务意向,并完成科技特派员登记备案。
3.组织实施。由地区科学技术局和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或个人根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
4.对口援疆省市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由援疆省市指挥部和地区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选派,统一纳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工作任务:
1.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通过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帮助解决各地科技需求及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
2.结合县(市)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县、乡、村、中小微企业,与农户、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基地、中小微企业等结对帮扶,帮助带动、培养基层科技人员。
4.宣传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学生产及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5.通过技术服务或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6.开展科技政策宣传活动。
7.开展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八条 科技特派团主要工作任务:
1.围绕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挥专家优势,集中力量解决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建立产业生产模式技术体系、示范基地、技术推广平台等。
2.开展全产业链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培训与推广,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展示新技术新模式,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全产业链科技服务。
3.以促进产业升级发展为目标,强化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集成转化和产业化。
4.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创新经营模式,打造农业知名品牌。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由地区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组织、教育、财政、人社、农业、卫健、林草、对口援疆省市指挥部等部门统筹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制定、人员选派、保障激励、指导督促、绩效评价和表彰宣传等工作。
第十条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地区科学技术局工作要求和本地科技工作需要,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绩效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要协助受援地(服务对象)所在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关心关爱派出人员的工作、生活状况,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业务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应主动积极与所服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受援地(服务对象)应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条件,支持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受援地(服务对象)所在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创新科技服务途径和方式,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投入、保障和管理等机制,形成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容错免责机制。
第十四条 受援地(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所在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服务期内的科技特派员如发生调离、退休、辞职、去世等情况,受援地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地区科学技术局备案,经地区科学技术局核实后按程序提前结束选派、调整人员或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六条 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引导科技特派员秉持初心,并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1.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公开姓名、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主动接受监督。
2.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本人服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工作登记制度。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到基层服务时间,努力做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两不误,每年开展工作时间不少于100天或服务次数不少于12次。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向派出单位、服务对象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所服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1.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服务工作,或开展服务工作滞后,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5%)。
2.不接受管理、不遵守工作制度,当年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3.对报送科技服务内容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4.存在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5.调离、退休、辞职、去世等其他不适宜承担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完成任务情况、现场和线上服务时长、工作年报、服务绩效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援疆科技特派员(团)考核内容主要以其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考核指标为主。
第十九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地区科学技术局每年年底前发布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通知。
2.科技特派员开展年度自查自评工作,提交总结资料。
3.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受援地(服务对象),综合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群众评价等内容,研究提出评价定等意见,并报地区科学技术局审核。
4.地区科学技术局复核审定,确定并通报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定等结果。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与结果应用。
1.科技特派员考核由地区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每年度考核1次。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工作、评先选优、项目支持、待遇兑现的重要依据。地区科技特派员优秀派出单位、先进个人、先进服务团队的推荐工作具体由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地区科学技术局进行审定。
2.探索建立科技特派员业绩量化评价考核方式,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和退出机制,评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总数的15%,可优先续聘、项目优先支持。
3.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级优秀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六章 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扶持力度,地县财政、科技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科技特派员的业务培训、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活动组织以及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示范基地建设、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和用于科技特派员的生活补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当地产业发展。科技特派员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项目管理及实施按照自治区、地区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可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特派员及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可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特派员及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若本《规定》实行过程中,相关上位法律法规作出修订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