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委各部、委,行署各部门,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地区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要求,制定了《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问题。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地区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阿地财综〔2025〕15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下目录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