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阿克苏地区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决定自2026年4月8日起,正式启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阿克苏地区)”,专用章仅用于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辐射安全许可(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加速器除外>、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和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按照“谁发证,谁备案”的原则,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的备案)。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